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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礦長助理去“陪死”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 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坐在辦公室裏。突擊提拔是為應付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23號文件。[>>詳細]
[>>專題:礦難死循環]


面對高發的礦難事故,“礦領導與礦工同升同降”曾被輿論認為是遏制礦難事故的高發的一記猛拳,必將改變礦業脆弱的安全環境,但礦領導們顯然沒有領會中央的用心,他們想的不是如何將礦難的風險降至最低,而是尋覓條文的漏洞,避免自己下井。在當下中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使得條例、規定面臨尷尬的“落實難”窘境,條文在某些地方幾乎淪為了廢紙一張。


助理下井是對法制政策的公然無視

助理下井等於領導下井?

根據8月25日由安監總局發佈的《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中對礦領導的描述,未包含“礦長助理”這一職務。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監局煤監處有關負責人卻認為,“如果提拔的7人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行使的是礦領導賦予的職責,那麼這7個礦長助理應屬於‘礦領導’這個範圍。”這豈不是説,給個頭銜再辦個證,任何工作人員,甚至普通礦工都能成為“領導”,都能代替領導下井?[>>詳細]


身份沒變,變的只是個頭銜

“礦長替身”們雖然擁有“礦長助理”的頭銜,但畢竟不能等同於真正的礦長、副礦長,他們也許前幾天還是下井帶班班長甚至是普通礦工,只是今天被稱為了“礦長助理”,但對井下安全生産狀態的了解、對安全隱患和突發緊急情況的處理方式、對井下其他礦工心理狀況的把握等等,和此前並無二致。


大量突擊提拔礦長助理明顯可看出,此舉不是提真正的領導,而是挑選“替身”,以“替身”替代礦領導下井與以往並沒有兩樣,這與國務院下發23號文件的要求精神和初衷相去甚遠。[>>詳細]


事故問責也隨之被“替身”

《規定》對煤礦領導不下井煤礦出事故後的罰款和煤礦主要責任人的罰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在煤礦領導沒有下井的情況下,一旦發生事故,最高可處煤礦500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責任人罰款上年年工資的80%,若為事故重大,責任人終身禁任礦長,出事故煤礦可被關閉。在礦長被“替身”的情況下,如此重的問責也難逃被“替身”的境遇。[>>詳細]


礦領導為何不能找“替身”

事故頻發跟礦領導不盡職關係密切

正是因為有些礦領導並沒有將礦工的生命安全當作自身的生命安全那樣來重視,導致了本可避免的事故也悲劇性地發生。因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必須更加嚴密。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趙鐵錘曾説過“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他很有信心的表示,落實此項制度,將切實把煤礦事故總量壓下來、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維護廣大職工生命財産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必將産生重大而長久的作用。[>>詳細]


礦領導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

捆綁礦領導下井,其個中深義不是“陪死”,它的終極目的指向“陪活”,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從現實看,礦領導下井後,即便出於本能的需要,礦領導也會重視安全生産,不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就是不拿礦工的生命開玩笑。要知道,不少礦難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礦領導在利益驅動下,無視安全隱患,明明出現了危機,還執迷不悟,求速度求産量,這樣不出事才怪。[>>詳細]


礦領導的命更金貴?

在生命的限度上,人沒有高低貴賤,礦領導與普通礦工的生命等值。但在一些人看來,生命不是平等的,礦領導的命畢礦工更值錢更金貴。因此,領導下井可以用助理來“替身”,可以用別人的生命來演戲。礦工和礦領導應該是休戚與共的整體,憑什麼礦工就該下井“送死”,礦領導就該在井上養尊處優?[>>詳細]

“細則”不細會造就更多“下有對策”

“主要負責人”定義不清楚

“主要負責人”是特指實職礦長、書記,還是包括虛職副職在內?還有,副礦長、副書記等副職,包括所謂的礦長助理算不算主要負責人?如果“主要負責人”特指礦長、書記兩人,那麼“細則”就必須予以明確,免得礦長、書記産生“誤會”,讓副職代勞。[>>詳細]


“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指代不明

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是指每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還是指主要負責人累加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如果是指每人每月,而不是累加數,那麼,“細則”也要加以明確,免得礦長、書記産生“誤會”,以為主要負責人總共只需下井帶班5次就行了。[>>詳細]


“礦工有權拒絕下井”缺乏保障

“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逐級彙報,是否意味著就算有礦工拒絕下井,只要礦裏不願將這一情況上報,礦工沒有別的申訴渠道可循,否則,就可能被打入越級上報之列,吃不了兜著走。再者,拒絕下井,這明擺著是跟礦領導“頂牛”,單單拋給礦工這樣一個紙上畫餅的權利無濟於事,畢竟礦工的生計希望緊緊攥在礦領導手裏,輕者變著法子扣薪,重者叫你卷鋪蓋走人,這費不了什麼週折。[>>詳細]


私營煤老闆是否受規定約束?

對於那些雇傭專業人士擔任礦長的私營礦企,其幕後老闆,受不受規定的制約?一些私營老闆只顧效益,不顧安全,根本捨不得投入資金去做安防措施。一些礦老闆出資後,聘請專業人士做礦長、副礦長,為他們守哨盯崗,而老闆自己,則兩三個月甚至一年半載才來礦山看看,井下是什麼環境根本不了解,別談什麼投入資金搞安全措施了。這些年頻發的礦難,就沒聽説過有哪一起讓“董事長”、“總經理”丟了性命的。[>>詳細]


網友表態

礦長助理能否代替礦長下井?


沒問題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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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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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領導説,“這是送死嘛,我才不會下井哩!”,礦工説,“難道我們就想送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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