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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拒絕下井”難成礦工救命繩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0日 2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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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本來是個好東西,對足夠弱勢的礦工而言,多一份權利,就多一份安全升井的可能。但問題是,權利的實現並非一紙書面規定就可以實現的。這是一個頗為矛盾和糾結的問題,倘若工會真的底氣十足,真的站在礦工利益角度,敢同資方博弈,想必即便沒有拒絕下井這樣的權利,工會又怎會漠視礦工將生命係在褲腰帶上,冒險下井作業?

    國家安監總局25日全文公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

    逐級彙報,是否意味著就算有礦工拒絕下井,只要礦裏不願將這一情況上報,礦工沒有別的申訴渠道可循,否則,就可能被打入越級上報之列,吃不了兜著走。再者,拒絕下井,這明擺著是跟礦領導“頂牛”,單單拋給礦工這樣一個紙上畫餅的權利無濟於事,畢竟礦工的生計希望緊緊攥在礦領導手裏,輕者變著法子扣薪,重者叫你卷鋪蓋走人,這費不了什麼週折。

    當然,礦工拒絕下井也並非完全沒有可能,那就是背後有足以跟礦領導“叫板”的力量撐腰。就現階段來看,這種力量可能來自於兩個方向,一是“上面”,這個“上面”代表很多,比如政府、安監部門,甚至是個別位高權重的領導。二是理當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

    先説來自於“上面”的力量。7月初,國務院會議要求,“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但轉眼媒體調查卻發現,這一規定很難落實,尤其是私營礦企。7月31日發生的雞西煤礦透水事故,僅生産礦長和值班井長成功升井。制度的落實,當然離不開經常性的檢查,而且要不打招呼。姑且相信很多地方會努力這樣去做,但礦企數量眾多,監管部門也不太可能面面俱到,更多時候只能走馬觀花,效果自然難免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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