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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碾童案暫時和你我無關

寶馬車反復碾軋男童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強烈反響。對寶馬司機簡直是“人神共憤”,不少網友更是將之定性為“故意殺人”。而交警有關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分析[>>詳細]則被評論者斥為“偏袒”。


法院沒判決之前,只有猜測,沒有定論。我們如何堅守理性?如何克制內心的盲目與狂熱?面對慘案,我們都該對死者家人飽含同情,也要對肇事司機的罪惡表示憤慨和譴責。但這一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它最終必定要回歸到法律事件的性質上,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用確定的事實證據去説話,以司法的理性去判斷,讓司法回歸司法。在司法結果出來之前,寶馬碾童案暫時和你我無關,任何濫用道德的評論都是一種不負責任。


公眾審判:多種情緒集中爆發中的“故意殺人”

證據:網絡分析

1、“無過節”非故意不符合邏輯:“難道故意殺人者都需要和被殺者有極大的恩怨,他們才痛下殺手?事實恰恰相反,很多惡性殺人案件中,那些喪心病狂者的魔爪對準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識者,如果按有關官員的推論,這些人都無“故意殺人”的動機,法庭不該處以極刑? ”[>>詳細]


2、“碾傷不如碾死”心理,為了減少麻煩降低賠償而“故意殺人”。

3、他事發當時的意識是清晰的,肇事車輛的性能是完好。


邏輯:有罪推定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在建樓房倒覆事故發生後。網友同樣在“有罪推定”的思維指導下,進行“人肉搜索”。這幾天,網絡流傳著一份網友“搜索”出來的“上海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名單”,並稱其中一位沈姓股東,是建設部的官員。網友罵聲一片。其實,這一次,網友同樣搞錯了,此沈非彼沈。這家公司,跟建設部官員並無關係。

在仇富、仇官的心態的驅使下,往往會先入為主,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輕易下結論。這樣的結論,反過來又會激化仇富、仇官的情緒,使得一件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也不利於社會穩定。[>>詳細]


一定程度上成為貧富差距和部分人仇富的情緒出口

車主的“寶馬”座駕也同樣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怎麼撞人的老是寶馬?”、“撞死人,有錢就會沒事兒”,寶馬車主的身份同樣加劇了公眾對於案件的質疑甚至憤怒。[>>詳細]


司法審判:調查取證後為“過失殺人”

證據:現場取證

就當地公安機關針對此案的處理來看比較嚴謹,現場勘查、走訪目擊群眾、調取監控錄像、固定相關證據、扣押涉案車輛在先,其後,“為幫助參加新聞發佈會的各新聞媒體記者更為全面、客觀地觀察、分析案件發生過程,新聞發佈會上播放了總時長為5分7秒的案發地點的完整的原始監控錄像。”基本上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客觀斷案。[>>詳細]


邏輯: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條規定體現了現代法治理論“無罪推定”原則。“宣佈逮捕”僅僅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得以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並非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更不是刑罰的組成部分。因此被逮捕者仍然享有除配合司法機關偵查活動以外的其他公民權利,包括肖像權和名譽權。

防止“司法冒進”

要證明一起“爭議案件”的客觀事實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動機和故意存在,向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嚴格執行這樣的證明標準,雖有難度,但卻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的發生,也能夠在“群情激奮”和一片“嚴打”聲中,堅守司法的理性和正義底線,防止“司法冒進”。這或許正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所需要的那份冷靜和沉著,也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尊重。[>>詳細]


“民意”審判的雙刃劍:不能沒有,但不可過多

“不怕你通報,就怕你上報”,“民意”保證案情更公開

輿論監督具有事實公開、傳播速度快、影響廣泛、揭露深刻、導向明顯、處置及時等特性和優勢,能夠迅速將人們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引起政府高度關注,促使司法機關秉公辦事,對腐敗分子及時依法嚴懲。輿論監督雖沒有強制力,卻在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極具影響力。

輿論監督也可能被濫用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反對“輿論干擾司法”,因為它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包括對司法的監督。而且大眾言論如果過於強權,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動民意,對司法施加壓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實際上是由人多的一方主宰判決結果的。

司法公信力缺失,公眾普遍持有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心態

“人們總是從自身的經驗出發來判斷是非曲直時,正是由於司法公信力喪失,這才使得一個‘看上去很美’的判決依然無法消除人們對司法生態的不安和疑慮,得不到應有的掌聲。”一位律師在談到“杭州七十碼飆車案”這樣表示。

遇到不公待遇尋求法律援助者少之又少,預示著有更多人認為通過信訪和遊行等提高人們意識、獲得社會支持的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盤點:國外輿論監督司法的實踐

英 國

客觀、公正和準確的原則。在英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媒體的任何報道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和準確的原則。


設立藐視法庭罪。在英國,刑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任何媒體發表可能影響審判,或者企圖影響審判,或者有損於法庭尊嚴的報道或評論,都將被視為藐視法庭。


美 國

媒體與司法機構簽訂協議。為協調媒體與司法的關係,美國司法界鼓勵媒體在自願的基礎上,與法庭與律師簽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協議,確定採訪和報道刑事案件的準則。


法 國

媒體不得介入對一些特殊犯罪的司法追訴。特別禁止對法庭審判的報道。法國刑訴法第308條規定:“自開庭起禁止使用任何錄音和放音設備、電視或電影攝像機以及照相機。”“但是,審判長可以使法庭審理在其監督下使用錄音機,錄音機及其支架應當置於書記官能夠看得見的地方。”第309條規定:“審判長有權阻止任何旨在損害法庭尊嚴或者無助於對案件做出更準確判斷的行為。”


希臘、芬蘭、埃及和西班牙

希臘新聞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最後裁決前,禁止刊登任何有關此案的評論及對被告的指責等,禁止發表有關審判的通知書、起訴書等;禁止刊登旁聽席上有關案件的帶有誹謗、謾罵性質的全部或摘要的談話記錄;禁止刊登有損道德的法醫報告。


芬蘭訴訟管理法規定:“為避免擁擠,法庭主持人或法官有權限制出庭公眾的人數。如經法庭主持人允許,可以在法庭開會的房間拍照。”


埃及新聞法規定:“為了不影響調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不影響被調查人和審判人的地位,禁止報刊干預調查和審判當局正在做的事情。如果決定監護或宣判無罪,報紙有義務發表檢察院的聲明及判決書,或發表與調查和審判中所涉問題有關的決定以及問題的基本情況。”


西班牙于1994年初,在馬德里討論通過了《關於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係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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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旎
聯絡:zhangni@cntv.cn
出品: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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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題

結語:當輿情左右司法公正的時候。真正的不公正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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