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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車碾壓男童,執法者的偏袒比肇事司機的冷血更讓人憤怒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7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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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江蘇新沂市某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突然倒車將他撞倒,並從身上碾過。錄像顯示,寶馬車緊接著又反復三次碾軋樂樂,導致慘死,司機在確認其死亡後離開,未報警及搶救。該司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樂樂家人懷疑他屬故意殺人,當地警方則稱司機與樂樂家人沒有過節,無故意殺人動機,只是驚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揚子晚報》)

  “寶馬4次碾壓兒童致死”事件引發的輿論怒潮,已無需贅言,看看各網站數以萬計的網友跟帖就可知一二。很顯然,該司機毫無人性的行徑已越過了公眾所能忍受的底線,形成影響極其惡劣的挑釁。也因為此,網友們紛紛同情無辜的樂樂,並對司機發出了最嚴厲的譴責和控訴。

  可以説,在道德法庭上,這名司機早已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層面,該司機是犯交通肇事罪還是公眾認定的故意殺人罪,還有待法律調查和法庭審判,作出公正的裁決。

  遺憾的是,在人神為此共憤的節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隊有關官員卻言之鑿鑿,反駁樂樂家人“故意殺人”的質疑,其理由居然是:經調查,司機和樂樂家人及親友之間均無過節,因此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

  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故意殺人者都需要和被殺者有極大的恩怨,他們才痛下殺手?事實恰恰相反,很多惡性殺人案件中,那些喪心病狂者的魔爪對準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識者,如果按有關官員的推論,這些人都無“故意殺人”的動機,法庭不該處以極刑?

  當地交警大隊有關官員作為執法者,卻缺乏基本的法律邏輯。眾所週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為3到7年,而故意殺人罪量刑最高可為死刑,兩者差異極大。這恐怕也是有關官員急著説明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玄機所在了。

  執法者不秉公説話,且在最後調查尚未出來之前,就搶著當法官替司機“定性”,這很難不讓人懷疑他和司機之間存在怎樣的瓜葛,以至如此無原則地替嫌犯代言。

  和肇事司機的行徑比起來,執法者的偏袒無疑更讓網友憤怒,前者再冷血殘忍,碾死的只是一個小孩,而執法者屁股坐偏乃至執法枉法,碾軋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眾對法律正義的信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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