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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別衝動認定“寶馬碾死男童”是故意殺人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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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江蘇新沂一個3歲半男童在小區玩耍時被一輛寶馬X6撞倒,接著發生四次碾軋致死。13日晚,新沂市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此案的最新進展,並稱將嚴懲肇事者。(《揚子晚報》9月14日)

  寶馬車反復碾軋男童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強烈反響。對寶馬司機簡直是“人神共憤”,不少網友更是將之定性為“故意殺人”。而交警有關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分析則被評論者斥為“偏袒”。到底該如何從法理上辨析寶馬司機是否涉嫌“故意殺人”呢?

  從情感上講,我完全理解受害人家屬的猜測和推斷。他們認為司機抱有“碾傷不如碾死”心理,為了減少麻煩降低賠償而“故意殺人”。受害人家屬突遭厄運,感性壓倒理性實屬正常,何況他們作為普通百姓往往不熟悉法理。但作為公眾輿論,卻不能一味地發泄情緒,為非理性推波助瀾。

  要正確看待寶馬碾死男童事件,首先必須弄清基本事實,即四次碾軋的具體經過,因為事實是定性的基礎。如果單聽“四次碾軋”,一般人的判斷是“故意殺人”無疑。然而法律卻不能以單純的次數來定性,必須厘清每次碾軋的不同情況。事實上,所謂的“四次碾軋”,第一次是倒車左後輪從上身左半側軋過男童,第二次是倒車後車子向前開再次從男童身上軋過,接著車子停住,司機下車查看,空車自行倒車,形成左後輪第三次碾軋和左前輪第四次碾軋。

  事實是否支持“故意殺人”結論,不能脫離四次碾軋的具體情形,同時也要結合當時當地的環境、氣候條件等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其實,這四次碾軋中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完全是意外,只能證明司機此時已經精神緊張、手忙腳亂,沒有拉手剎就下車,導致意外溜車,這排除了“故意殺人”的可能。第一次和第二次碾軋對司機行為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尤其是第二次更具有關鍵性作用。

  對於第一次碾軋,受害人家屬稱司機沒有認真觀察車後狀況,警察也證實車後視鏡及倒車雷達影像均有效。但這並不能排除司機粗心大意啟動倒車時並未認真查看車後,或已經注意到車後的男童但對倒車速度和距離産生誤判。同時筆者從視頻截圖中注意到,事發當時有騎自行車的人穿雨衣和行人打傘的情況,可以判斷當時正在下雨,開車的人都清楚雨水會影響後視鏡及倒車雷達影像的效果,使成像模糊不清,給司機造成視覺錯誤。因此,以常識而言,寶馬司機的第一次碾軋,其心態只能認定為“過失”。

  第二次碾軋對定性起關鍵作用。如果第一次碾軋後,周圍人及時發現,並大聲呼喊提示,事實上司機也已知道或發現軋到人,而司機卻置受害人生死於不顧,貿然向前開動車輛,進而造成死亡的,即使不是直接故意,也涉嫌間接故意殺人。但如果第一次碾軋被司機誤認為阻礙物,而此時又沒有意識到或得到任何有效提示,司機倒車後挂擋前行導致二次碾軋,也很難認定其“故意”為之。從實際情況看,寶馬車前面有一輛車停放,要想離開,寶馬車必須先倒車一定距離而後前行,這不僅符合通常開車習慣,也是必須的操作。就此認定司機“故意殺人”,無論情理還是法理,恐怕都説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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