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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傳濤:寶馬碾童倒逼交通肇事罪“加碼”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4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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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王成喜 繪

  7日,江蘇新沂一名3歲半男童在玩耍時遭一輛寶馬X6撞倒,該車隨後三次碾軋男童致其死亡。錄像顯示,司機在確認孩子死亡後離開,未報警及搶救。寶馬司機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男童親屬懷疑司機屬故意殺人,警方稱司機與男童家人沒有過節,無故意殺人動機。(9月14日山東商報)

  飛車斑馬線,已經在我們通往“交通重典”的過程中漸行漸遠了。拘留15日、一次性扣12分(對於C本來説,相當於直接吊銷駕證),以及將來可能寫入《刑法》的“醉駕罪”,都意在結束斑馬線上的悲劇。此語境之下,胡斌案、保時捷撞死打工女案,也逐漸走出了公眾的記憶。不料近日,又有一段讓普通百姓感覺“人性挫敗感”十足的事件發生了——寶馬車多次碾軋3歲半男童。

  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寶馬車,作為一種富裕的標誌、身份的象徵,又一次作為行兇的兇器出現在我們面前,或許這是個偶然,但或許,偶然中又有必然;其二,4次碾軋男童,是對這個時代最為毀滅人性式的一次打擊,問題不在於車主小不小心,也不在於車主是否下了車報了警,而在於“4次反復碾軋”,即不慘死不罷休。

  讓人氣憤的還不止於此。當地警方“因為沒有過節,所以不屬故意殺人”的解釋,也是十分荒唐。第一次碾軋,可能不是“故事”,畢竟兒童這個目標不如成年人明顯,但在第一次碾軋之後,還要再上車碾軋三次的話,則後三次很可能就是“故意殺人”了。車主其間下過車,所以不可能沒看到小男孩受傷,但他並沒有及時報警和救人。

  在筆者看來,這與我國“交通肇事罪”量刑過輕有著巨大的關係。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在我國《刑法》第133條有如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説到底,我們的“人性挫敗感”,不過是因為法律的“心慈手軟”造成的。對於富人來説,賠償可以輕鬆達到最大化,只要不被列為“故意殺人”,坐牢也不過是個“七年以下”。應當説,法律法規方面的量刑過輕就是對富人駕車傷人的一種保護,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是導致“寶馬車4次碾軋3歲男”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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