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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仰峰:“寶馬4次碾壓兒童”為何引發輿論怒潮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4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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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車後玩耍。(來源:揚子晚報)

寶馬倒車碰到男童。(來源:揚子晚報)

寶馬倒車後,又向前開,男童第二次被扎到。(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在江蘇新沂市某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被一輛寶馬撞倒,並從身上碾過。錄像顯示,寶馬車4次碾軋兒童,致其慘死。該司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樂樂家人懷疑他屬故意殺人,當地辦案人員則稱司機與樂樂家人沒有過節,無故意殺人動機,只是驚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揚子晚報》)

  “寶馬4次碾壓兒童致死”事件引發的輿論怒潮,很顯然,該司機毫無人性的行徑已越過了公眾所能忍受的底線。

  可以説,在道德法庭上,這名司機早已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層面,該司機是犯交通肇事罪還是公眾認為的故意殺人罪,還有待法律調查和法庭審判,作出公正的裁決。

  遺憾的是,在人神為此共憤的節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隊有關人員卻言之鑿鑿,反駁樂樂家人“故意殺人”的質疑,其理由是:經調查,司機和樂樂家人及親友之間均無過節,因此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

  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故意殺人者都需要和被殺者有極大的恩怨,他們才痛下殺手?事實恰恰相反,很多惡性殺人案件中,那些喪心病狂者的魔爪對準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識者,如果按有關官員的推論,這些人都無“故意殺人”的動機,法庭不該處以極刑?

  更何況,與受害者素不相識的司機真的不可能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嗎?誰都知道,碾傷可能意味著龐大的治療費用,意味著受害人一輩子落下殘疾,所需要付出的賠償將是個無底洞;而碾死則意味著司機一次性賠錢,二者哪個更“划算”,不言自明。過去曾經報道過多起“撞傷不如撞死”的案例,這是不是可能存在的、需要調查的殺人動機?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何以反復三次碾壓?即便是“驚慌失措”,也不至於三次啊?

  從最普通的邏輯推理,或者簡單的法律常識,都可以看出辦案人員對該事件“殺人動機”説的草率。肇事司機無疑很殘忍,但如果沒有公正執法,碾軋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眾對法律正義的信仰,不可不慎。

作者:修仰峰(媒體從業者)原題:豈能對肇事司機如此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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