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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靈:“礦領導陪死”的核心是井下安全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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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9日表示,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9月12日《華西都市報》)。

  説實話,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視為“礦領導陪死”,絕對是一種失之偏頗的論調。理由正如趙鐵錘局長所説的,在發現嚴重險情後,如果擁有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人員撤退等緊急處置權的井下領導,能夠在第一時間採取這些措施,對於防範井下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性。畢竟,任何礦難降臨之前都會有這樣或者那樣反常的井下徵兆,比如説王家嶺礦難前數小時就出現滲水現象。

  “礦領導陪死”論調雖然失之偏頗,但它卻以一種非常形象的比喻指出了許多煤礦存在著嚴重安全隱患。由於這些嚴重的甚至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存在,很有可能造成在井下的煤礦領導,也會和井下的礦工一樣面臨著突如其來的不測。同樣的道理,由於井下作業,即便完全規範化操作、提前性預防,都難免會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意外。

  從這個意義上講,“礦領導陪死”論,不僅有一定的道理,而且還揭示了一個更為深刻的道理,預防礦難關鍵不在於重大險情發生後如何及時處置,而是如何盡可能確保井下安全,不讓這些重大險情出現。要知道,並不是每一次重大險情都能得到妥善應對,而且即便能夠得到妥善應對沒有人員傷亡,險情造成的財産損失也算是礦難,只不過這種“難”的程度沒有出現人員傷亡嚴重而已。

  這也反映出公眾對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更高期待,希望這個制度不僅僅能夠發揮“扶大廈于將傾,挽狂瀾于即倒”的補充性作用,而是能夠在盡可能督促煤礦採取更為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前提下,發揮領導下井在應對重大險情進行緊急處置方面的積極作用。也就是説,領導下井制度,在公眾的期待層面,最重要的還是它能夠將領導的安危和井下的安全,通過領導帶班下井緊緊地聯絡在一起,使得同為趨利避害理性人的煤礦領導能夠將更多的心思放在加強煤礦井下安全防範上。

  但很顯然的是,至少目前看,這樣的制度功能並沒有達到,倒不是因為這一制度的實踐時間太短,而是這樣的制度缺乏必要的確保其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的約束措施。正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相關領導指出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我國並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後下發3個“指導意見”規定了該項制度,並在一些重點煤礦執行。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有令不行”的尷尬,按照官員的説法,是因為前面的規定還沒有細緻到目前規定“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也沒有剛性約束力。特別是對那些層層轉包的小煤窯來説,“帶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虛設。但問題是,最新的規定,在制定者眼中,也不過是能夠起到在發現重大險情後進行緊急處置的作用,而且這還要以這項制度能夠得到嚴格執行,而且井下的煤礦領導在發現重大險情後英明果斷為前提。我們知道,要做到這一點已經很難,何況是更為難上加難的建立一整套確保井下安全的制度措施。如果煤礦領導不能受到更為嚴厲的制度約束和責任追究,如果礦工沒有被賦予更多制約煤礦領導盲目追求産量、進度衝動的手段,恐怕再好的制度都只會是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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