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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監局:礦領導下井帶班並非“陪死”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2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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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9月9日中國國家安監總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對外公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要求煤礦的領導必須輪流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規定》對“煤礦領導”做出了如下定義:“本規定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這就意味著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人員範圍擴大到了副總工程師,為什麼要把副總工程師列入到帶班領導名單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彭建勳解釋這是不少煤礦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安監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正式實施

  礦領導下井帶班是“陪死”?

  國家煤監局:實踐證明該措施可避免事故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9日表示,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評論:帶班下井如何更見實效?

  礦領導帶班下井是陪死?

  “礦領導陪死論”源於7月19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許多網友認為該規定“很荒謬”,認為礦難無法根治,這種做法只能讓礦領導陪礦工一塊死。

  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彭建勳介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我國並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後下發3個“指導意見”規定了該項制度,並在一些重點煤礦執行,但沒有達到目前規定“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也沒有剛性約束力。特別是對那些層層轉包的小煤窯來説,“帶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虛設。

  “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趙鐵錘説,特別是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針對外界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實際作用”的質疑,趙鐵錘則顯得很有信心:落實此項制度,將切實把煤礦事故總量壓下來、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維護廣大職工生命財産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必將産生重大而長久的作用。

  怎麼防止帶班找人頂替?

  有網友質疑,有些煤礦領導缺乏井下實踐經驗,下井後,會不會出現瞎指揮、事無巨細都要管,反而將井下採煤秩序弄得一團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彭建勳強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並不是對井下區隊長、班長現場指揮的替代,而是對現場管理的督促、指導和加強。

  怎麼防止礦領導在下井帶班時弄虛作假?國家安監總局一位負責人説:礦領導的具體職位都需獲得國家相關的資格證的人才能擔任,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礦領導。

  《規定》要求,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任何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通知》還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不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