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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礦領導未下井帶班將受處 情節嚴重將停産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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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5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責令停産整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關於非煤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的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上網公開徵求意見。

  該暫行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責令停産整頓。

  該暫行規定指出,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領導下井帶班計劃未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未按規定公告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未按規定報告和公佈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考核結果的。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下井帶班領導未認真填寫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下井帶班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無領導下井帶班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産整頓。

  規定指出,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礦領導下並帶班的礦山企業,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上限給予處罰,並依法依紀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如對該暫行規定有修改意見,可于8月31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guoyan@chinasafety.gov.cn。聯絡人及電話:郭岩,010-6446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