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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就礦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1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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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5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上網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的拒絕下井權。如對該暫行規定有修改意見,可于8月31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guoyan@chinasafety.gov.cn。聯絡人及電話:郭岩,010-64463769。

  規定全文如下: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礦長

  (總裁、總經理)、副礦長(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

  第三條 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責任主體。

  礦山企業必須堅持領導下井帶班作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與井下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報告。對舉報和報告屬實的,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