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透水事故:礦難死循環?


        一次透水事故,只有兩個領導成功升井,礦工們全部被困,這給了輿論曖昧的想象空間,逃出生天的領導們精神恍惚,丟掉的也許只是魂兒;沒這麼好運的礦工們則可能會丟掉的是命![詳細>>]

       這次礦難是一個悲劇,因為有24條人命被困在井下,生死未卜!但這也是中國無數次礦難中的一個。我們罵過礦主領導,我們抱怨過制度,我們也曾“殺一儆百”,但在一次次劇痛的刺激之後,變化的是礦主與領導們的姓名,不變的是礦工們的生存環境……

往期回顧
礦難,讓領導先走?!

領導跑得快,一點不奇怪

       煤礦發生事故,卻沒有發現領導,這是既成事實的尷尬,而更尷尬的是,領導下井了,卻能夠“成功”升井,領導的“聰明”,卻是工人的“死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煤礦領導對這句話深得精髓,“活學活用”變成了下井的只是些小領導,即便是下去了,也是做做秀,如同市長坐公交,坐一把也就上來了。 [詳細>>]

“領導下井”的鐵令為何軟了?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陜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淩晨,造成了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從5起礦難暴露的問題看,“硬規定”在這些煤礦只是“軟執行”,煤礦在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中仍存在諸多“死角”。“礦長”下井不僅沒有工人待的時間長,也不會一直待在危險最大的工作面。 [詳細>>]

領導下不下井由誰監督?

       煤礦領導帶班並和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確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産,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一個可行思路,發改委、安監總局制定的《意見》,的確也是一個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良策,關鍵在於如何落實到位?如何加強監管?如何嚴厲究責?如果這些都無從實現,即便不斷三令五申,《意見》的命運也只能是形同廢紙。[詳細>>]

為了問責而問責的無力

不能盲目迷信問責制

       因為問責只是一種事後懲罰和補救的措施,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作用,但並未能有效克制事故的發生。所以每次事故發生後,都有官員的問責,這種給人一種頗有"為問責而施行問責"的感覺,而未能持著"減少事故,降低災難"的理念來施行問責,而這樣的問責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詳細>>]

問責成為官員“帶薪休假”

       問責方興未艾,官員已復出如潮。部分官員不滿一年悄然復出,公眾僅從官員新上任的工作信息中,最後一個知情;也有涉及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官員再任要職。膠濟鐵路脫軌事故、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官員在被問責免職之後,時隔不久之後便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復出甚至是升遷,公眾的痛感仍在,但官員卻“無痛復出”。 [詳細>>]

問責要放在事前預防上

       我們看待礦難問責,不能只停留在"哪些官員得到了處理"的表面層次,還應更深入地看待問責:不是純粹為了懲罰官員,而是要促成事前預防的真正落到實處,保證安全生産。[詳細>>]

礦難無解?

規章制度頻出,收效甚微

       在安全生産方面,法律法規其實已經不少,從《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員監察條例》,到一個又一個紅頭文件,規章制度可謂多如牛毛。國家開出的“藥方”在礦主眼裏,只不過是一張廢紙。 [詳細>>]

缺乏刑事制裁,問責失靈

       對重大事故以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一些領導幹部已經不只負有行政責任,而更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在事故之後,往往只進行簡單的行政問責,導致問責達不到警示的效果,不能真正觸動有關官員。還有的事件背後隱藏著腐敗,如瀆職侵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等。形式上的問責,或許可以暫時平掉民憤,但卻杜絕不掉事故的發生,應該做的是更嚴厲追究礦難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被“勇於下井”,缺乏培訓

       礦山企業農民工居多數。他們在缺乏基本培訓情況下,為了飯碗和養家而“勇於下井”。在王家嶺透水事故中,就出現了大多數工人沒有經過培訓就開始上崗,受困人員90%都不會用自救器,一旦遇到事故發生,一些基本的求生技能都不具備。 [詳細>>]

無尊嚴的礦工,命不值錢

       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初:礦難賠償僅幾千元。上世紀90年代——2000初:賠償金3至5萬、最高8萬元。2005年以後才提高到:20萬。中國工人的命就特別賤?在中國缺乏應有的個人權利,故生命得不到保護,尊嚴得不到維護。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