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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民間募捐該不該過“行政許可”關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5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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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提示】

  近日,宣告6月底關閉的草根公益網站“中國報恩網”,在獲得石家莊計算機職業學院的資助後,又“重生”了。有媒體認為,網上眾多募捐活動沒有取得合法的募捐主體,很難持續發展下去,不得不“收網靠岸”。

  然而此前,《廣州市募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擬規定“民間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引發各方熱議。民間募捐何去何從?設立行政手段規範募捐主體及其募捐行為,究竟是擴大捐贈範圍加強管理,還是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記者就此事對相關專家、政府官員和民政部相關負責人進行了採訪。

  不是限制募捐主體,而是擴大?

  6月中旬,廣東河源“13歲少年輟學擦鞋為救母”的消息,令無數人感動落淚。短短數日,來自四面八方的捐款就超過十幾萬元,使少年駱偉科的母親得以順利接受顱內腫瘤手術。然而,如果按照《廣州市募捐條例》草案相關規定,這樣的民間募捐可能必須經過政府同意才能施行。

  廣州市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今年年初公佈的人大立法計劃中,《廣州市募捐條例》並沒有被列入其中。經前期調研發現,一方面,法律只規定了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募捐,募捐主體需要適當擴大;但同時,募捐行為缺乏有效規範,善款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規範,甚至出現欺詐性募捐。如何既穩步擴大募捐主體,又防止“一放就亂”,該委遂考慮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的方式來解決。3月,廣州市人大決定啟動募捐立法的起草工作。

  6月17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廣州市募捐條例》立法聽證會。兩個半小時的相互辯論中,來自社會各界的16位代表“打”成了“9票贊成、6票反對、1票中立”的結果。

  參與立法聽證會的廣州中院行政庭庭長肖志雄認為,社會募捐活動主體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募捐狀況的不公開和不透明,導致無法進行事後監督,也就引發了很多詐捐、騙捐的事件,傷害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信心。他説:“設定行政許可不是限制募捐主體,而是擴大募捐主體。因為目前法律上的缺陷導致社會組織介入募捐活動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募捐主體過於狹窄,繼而引起效率低下和腐敗。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事業單位設立行政許可,對改善民間公益的法律地位、改變慈善事業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現狀具有重要意義。”

  會不會演變成民間募捐的“攔路虎”?

  “如果募捐要經過行政許可,那乞丐討錢算不算募捐?要不要經過行政許可?他有沒有經過許可討錢,你怎麼知道?你在心甘情願做善事的時候,會在乎他是不是‘奉旨乞討’嗎……”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公共政策專家郭巍青用一連串反問,表達了他對行政許可募捐的看法。

  郭巍青説,在國外,對募捐的管理不是沒有,但不會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來解決。他分析,“騙子如果守規矩,他就不是騙子”,一項行政許可根本約束不了他。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大量的小額捐款,主要還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

  郭巍青的話,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些反對者的擔心:設立行政許可的初衷是好的,但實踐中可能演變為民間募捐的“攔路虎”,打擊民間慈善的積極性。劉靜林是廣州大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理事長,她認為,社會組織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發揮的作用不容忽視,當前,尤其應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對待這些組織。

  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社會學者謝建社説:“民政局對民間組織加強管理,本來也沒錯,但現在的程序是一年比一年複雜。”他認為,設置這樣的門檻,把事情搞複雜,完全沒必要。以上文提到的少年救母事件為例,據對駱母實施手術的三九腦科醫院神經外科教授魯明介紹,6月10日時駱母顱內壓力已高過330,因此原計劃一週後做的手術,不得不提前到6月11日進行。如果駱偉科必須先申請行政許可,再等批復後做手術,可能救人就來不及了。

  民政部有關人員:鼓勵地方立法探索

  對此,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了回應。該負責人認為,目前對社會募捐予以規制的條款僅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具體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公募基金會在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面向社會公開募捐;二是發生符合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二級響應(含)以上的災害時,可以視情況由民政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發動社會募捐。其他主體面向社會募捐並沒有法律依據。

  在目前地方出臺的《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和《湖南省募捐條例》,對特定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有相應的條款予以規制。擬出臺的《廣州市募捐條例》相關規定與上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基本一致。

  當下對於非公募基金會在特定對象範圍接收捐贈,以及個人在網絡發起的募捐等情況,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為規範管理社會募捐工作,民政部鼓勵地方通過立法方式對募捐主體、募捐方式和捐贈管理等做出規定,在相關工作領域進行探索,併為出臺全國性的《社會募捐管理條例》提供參考。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對募捐主體加強管理,事後監督也很重要。慈善募捐活動,底線有司法守著。對利用慈善募捐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可以讓司法介入;一般性募捐活動,可以採取事先備案制度、事後通報制度等方式進行軟管理。也可以用社會評估、輿論監督等辦法,引導民間慈善團體的自律。在事前設立行政許可,不僅無助於抓壞人,反而容易阻擋好人行善的願望。

  謝建社認為,政府對於民間募捐的態度,應該是“宏觀管理、微觀服務”,“管理上抓大放小,盡可能降低民間慈善的門檻,鼓勵善行,褒掖善舉,主要依靠社會自身機制,最終培育出中國社會的相互信任,改善整個社會風尚;與此同時,對民間慈善組織的服務應該細緻週到,體貼入微,讓其更便利地開展工作。”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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