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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被捐款”從追責開始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9日 0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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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硯 即日起,拒絕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憑證、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款、未經許可就擅自開展募捐的,若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昨獲悉,省民政廳出臺了《江蘇省慈善募捐許可辦法》,以規範慈善募捐行政許可程序。(10月14日《揚子晚報》)

  從媒體的公開報道上我們就可以看出,近年來,捐贈攤派和變相攤派層出不窮且屢禁不止。有的單位“層層責任到人”,局長多少元,科長多少元,科員多少元,都按級別規定出最低捐獻額……這樣的捐款已經異化為硬性攤派,極易引起人們的反感。更有甚者,有的單位竟然強行從職工工資裏扣款,而遭遇如此“被捐款”的人也並不鮮見。媒體就曾披露,某地基層教師工資被各種捐款、攤派七扣八扣之後,所剩無幾甚至變成負數。

  自願是捐贈的前提。《公益事業捐贈法》早有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但在實際操作中,該法常常被束之高閣。究其緣由,筆者認為,關鍵在於懲罰不明,只有“禁止”條文,如何懲處卻無法可依,導致一些人心存僥倖,公然違法。

  此外,捐款畢竟是做好事、獻愛心,這也是很多人遭遇“被捐款”後選擇沉默的心理原因,也助推了捐贈攤派行為的屢禁不止。“愛心”成了攤派捐款的藉口,之社會捐助的立法、管理機制建設不足,捐款投向不規範、不透明,加大了捐款被挪用、浪費的可能性。上述種種,破壞了捐助的社會心理基礎,使人們懶得捐款,不願捐款。

  從法律角度看,“自願”本是“捐款”的固有之義,任何硬性的規定、攤派,都有悖募捐的本意。此次,江蘇省出臺慈善募捐許可辦法引發各界關注,關鍵就在於它邁出了明確懲罰的腳步:“若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愛心需要呵護,更需要法律的保護。無疑,以法律追責的辦法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有利於保護社會愛心,促進慈善事業的長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