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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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前不久,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湖南省募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在國家尚未制定關於募捐活動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進行的“試水”,不僅填補了我國當前募捐領域立法的空白,而且為國家今後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
《條例》共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募捐人、募捐行為、募捐財産的管理和使用、鼓勵措施、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八個部分的內容。新通過的《條例》旨在通過規範募捐,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募捐人的合法權益,達到鼓勵捐贈,喚起廣大社會公眾對公益慈善事業的熱情,培養良好的社會慈善氛圍,促進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的目的。尤其是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財産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騙捐”、“詐捐”等熱點問題,新通過的《條例》一一作出了相應的規範,在制度建設方面進行了大膽有益的嘗試,亮點頻出。
明確募捐主體資格
面對林林總總的社會募捐組織,隨意“募捐”、“頻繁募捐”的現象,社會公眾心中存疑:誰有資格組織募捐?即誰可以作為募捐的主體?
對此,《條例》給出了明確答案:一是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募捐活動;二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具備相應條件,為了開展公益活動,需要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産,經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許可,可以在許可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對募捐主體作出嚴格規範,立法目的主要基於從源頭上規範募捐主體,保護有限的社會捐贈資源,提升現有募捐組織的公信力,維繫社會公眾的慈善熱情。
同時,為了弘揚中華民族互助互濟、扶弱濟困的傳統美德,《條例》作了立法除外的規定,即“為幫助特定對象,面向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人群開展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四次公開讓募捐箱透明
如何從根本上扭轉募捐組織募捐財産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的固有頑疾,《條例》設計了四次強制公開制度,即募捐人信息公開、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財産情況公開和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開,從制度上保證了募捐主體的合法性、募捐目的明確性、募捐財産利用的有效性、募捐財産監督的實效性,意圖“把募捐放到玻璃箱裏操作”。
一是募捐人信息公開。針對募捐活動過程中一些募捐主體內部體制不健全、運作不規範、賬目長期不公開等現象,《條例》規定募捐人必須每年在其網站和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人的基本情況、募捐財産管理和使用情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內容,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保障社會公眾和捐贈人、受益人的知情權。
二是募捐方案公開。《條例》規定募捐人在開展募捐前,應當制定包括募捐目的、時間、地域、方式、財産使用計劃以及工作成本列支計劃等內容的募捐方案,並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三是募捐財産情況公開。《條例》規定,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民政部門網站發佈募捐情況公告書,公告包括募捐財産的種類及數量,捐贈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捐贈財産的數量、價值等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是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開。《條例》規定募捐人應當在募捐財産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民政部門網站發佈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告書,其中應當包括財産總額、募捐財産使用情況明細、工作成本列支情況明細等內容。在受益人集中的鄉村、街道,還應當將募捐財産分配使用的有關情況明細張榜公佈。
嚴控募捐工作成本列支
長期以來,募捐工作成本一直是廣大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受社會公眾詬病最多的話題。我們捐贈的款物是否最終落到受益人的身上?是否被募捐人挪用或者作為福利發放?
對此,《條例》在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募集財産、開展公益活動所産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可以在募捐財産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列支;國家沒有規定的,但確需在募捐財産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佈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計劃之內。其中,事先公佈工作成本列支計劃的規定較具新意,引入市場選擇機制,讓社會公眾自主選擇其內心確信能夠有效地管好、用好募捐財産的募捐人。讓那種公信力低下、管理混亂、工作成本畸高的募捐人難以立足,直至淘汰。同時,《條例》規定:在財政撥款經費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財産中重復列支。
“諾而不捐”先公之於眾再起訴
針對近年來,不時有“詐捐”、“騙捐”的現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今後募捐人再遇到這種諾而不捐的情況,可以在募捐情況公告書中將其公之於眾,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要捐款。諾而不捐的主要目的在於使企業或者個人不花成本就可以獲得良好的社會形象,而一旦將其公之於眾,這種正面形象將會大打折扣,讓那些“騙捐”、“詐捐”者承擔輿論、道德的風險。
募捐剩餘財産處置方式
資助目的實現後,募捐財産還有剩餘,這筆財産應該如何處理?這是募捐活動中至今仍然存在爭議的一個話題。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當資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因特殊原因無法實現時,應當將剩餘的募捐財産退回募捐人。募捐人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基礎上,將剩餘部分繼續用於與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益事業。
據悉,這主要是根據社會上針對重病個人開展募捐後,病人經過治療痊癒或者不治而亡,款物未能用完,募捐人和受益人因剩餘款物的歸屬産生糾紛的情況而進行規定的,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捐贈者有權調查使用情況
《條例》規定,捐贈人有權向募捐人查詢本人捐贈財産的使用情況,募捐人應噹噹場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捐贈數額較大的捐贈人,募捐人還應當主動向捐贈人通報捐贈財産的使用情況。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捐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財産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的權利。如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這也是對現行實踐做法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