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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駿:民間做慈善何須行政許可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5: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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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駿

  6月17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廣州市募捐條例》立法聽證會。該條例擬規定“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開展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引發巨大爭議。

  其實,無論國內國外,就慈善立法本身而言,沒有多少可以爭議的,中國今天還沒有一部慈善法,倒是更應該引起大家關注。但對於募捐活動需要“行政許可”,人們還是有理由提出質疑:“一旦設立行政許可,公權力介入慈善募捐,會不會造成新的問題?”“募捐活動一旦經過行政許可,是否就要按照行政的意志來安排捐資?如此,慈善的主體由民轉為官,豈不是變了味?”“如果只有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能募捐,會不會對其他組織來説可能會引起歧視?”

  按照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官員的説法,之所以要這樣規定,是因為募捐活動目前暴露出許多問題:“隨意募捐、虛假募捐、網絡不明募捐等紛至迭出,募捐款項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規範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於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

  慈善捐贈活動需要規範,這是誰也不會反對的,今日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嚴重瓶頸之一就是不規範以及由此産生的公信力不足問題。不圖名,不圖利,掏出口袋裏的錢做好事,如果對募捐者或求助者信不過,誰願意這麼做?

  所以,問題不在於該不該規範,而是如何規範,由誰來規範,用什麼機制來規範。按照設置“行政許可”的思路,規範慈善募捐是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其方式是通過具有行政背景的大慈善機構,如慈善基金會、紅十字會等,設定門檻,實行監管。人們不懷疑政府部門如此熱切介入慈善的本意。公民出錢出力,既為他人解難,也為政府分憂,官員對此熱情高一些,也很正常;這就像即便有了國家《義務教育法》,但基層中小學還需要慈善捐助的情形不少,有人願意參與,政府肯定歡迎。問題是,如果政府只是抱持歡迎的態度,從事公益慈善的民間人士自然不會拒絕,但政府要是真相信,憑“行政許可”,就可以維護乃至增加慈善活動的公信力,恐怕有些過於樂觀了。

  本來在世界範圍,慈善就是民間的活,公民自己掏錢,自己幹活,不需政府代勞,但中國大量的捐款都被捲入了行政渠道,這已經違背了慈善的運作邏輯。政府能量大,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是中國的體制優勢所在。但好些捐款最後用到哪去了,常常沒見政府一個明細的賬目,難免讓人不放心。而且,政府通過國有單位、居委會等具有行政背景的機構募集捐款,從來未見給捐款人一張“抵稅發票”,讓人不知道政府在這些扶貧幫困、發展公益的事務上,到底是什麼態度,好像慈善公益終究還是公民的事,那又有何必要以“行政許可”的形式捲進來呢?

  要規範民間捐贈,聽上去是條理由,但僅靠行政手段,規範得了嗎?現在那些通過“雙重主管”的高門檻,成功登記註冊的“民間非營利單位”中,卻有不少成為“二政府”,沒做多少看得見的慈善公益,民眾只見這些單位辦了不少收費不低的培訓班,發了不少需要付費的牌牌和證書,承擔了不少像“牙防組”那樣的“資格認證”。正規在冊的非營利機構都管不好,還要管那些來無影去無蹤的民間募捐,忙得過來嗎?

  更不用説,經常出現的情形是,有困難人士身陷絕境,求告無門,社會保障體制覆蓋不了,體制性慈善機構顧不過來,公眾又無法知曉這種情況,最後只能等待“金泉少俠”之類網絡高手出面,以非常規手段將該人士的困境詔告天下,這才能喚起公眾的良知和熱情,也多少驚動一下有關部門。勢同燃眉之際,公民還應該枯坐乾等“行政許可”嗎?

  所以,慈善募捐不是不需要規範和監管,但不是這樣的管法。明確制定法律條款,強化對有行政背景的公益組織和慈善捐款的審計,確保賬目和運行過程的公開和信息透明,讓捐款的公民充分享受個稅抵扣等優惠,都是當務之急,更重要的還是完整履行政府職責,把關涉公民基本權益的社會保障,特別是最低生活保障、義務教育和基本醫療等保障落到實處。

  至於民間募捐之類的事情,一方面金額非常有限,政府花大力氣去管,成本太高而收益不高,現在還是放水養魚時期,不妨先讓它發展起來再説。另一方面,有了網絡,募捐人需要依賴社會,公眾又越來越不好糊弄,民間捐款這點事情,相信只會越做越乾淨,不用過於擔心。

  (作者繫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