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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民間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引爭議(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8日 15: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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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慈善團體的募捐活動,將有法可依羊城晚報記者 陳秋明 林桂炎 蔡弘 攝

社會慈善團體的募捐活動,將有法可依。羊城晚報記者 陳秋明 林桂炎 蔡弘 攝

  如果對公開募捐設定行政許可,該如何看待‘少年輟學擦鞋救母’這類事件(詳見羊城晚報2011年6月9日a1報道),是否需要等到少年駱偉科一家申請行政許可後才能接受捐助款項?”17日,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賢日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廣州市募捐條例》立法聽證會上,對條例中“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開展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這一項提出質疑。

  9票贊成、6票反對、1票中立,是此次聽證會16名聽證陳述人觀點博弈的結果。開展募捐是否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的特權?由公權力為民間組織開展募捐設定準入門檻是否合適?作為專家代表,周賢日表示,公眾對類似上述公益事件的關注度,會隨著輿論報道熱度的降低而降低。若依照條例規定,這類事件既沒有合法的募捐組織,也不符合合法的募捐程序,媒體縱然有一番好意,也無法促成善事。

  目前,媒體公益、網絡公益、草根慈善遍地開花,對慈善事業的規範應慎之又慎。廣州市召開這樣的立法聽證會,正是為了讓各種聲音得到迴響,有利於為慈善前路撥冗去縟,打開一個不同以往的慈善新局面。

  官讚

  民彈

  行政許可是利是弊

  在政府立法規範慈善組織和募捐活動的同時,如何杜絕欺詐性募捐、提高慈善工作透明度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應否對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以外的民辦非企團體開展募捐活動設定行政許可的門檻,市人大17日專門就此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

  聽證會上,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唐國平提出,募捐活動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發展起來的,目前暴露出許多問題,隨意募捐、虛假募捐、網絡不明募捐等紛至迭出,募捐款項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規範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於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

  而反對設立行政許可的陳述人劉靜林則認為,社會組織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發揮的作用不容忽視,基於“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管理服務改革,應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對待這些組織。

  劉靜林是廣州市第一家社工組織廣州大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理事長。她深知非營利社會團體的生存艱巨性,認為必須通過廣泛發動社會力量來支持其生存發展,募捐是開拓局面的重要手段。

  “如果只有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能募捐,對其他組織來説可能會引起歧視。同樣屬於非營利組織,為什麼要劃分等級,區別對待呢?”劉靜林的觀點得到了其他幾位社會組織幹事的認可。他們表示,一般社會組織都是在資源急需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募捐活動,若設立行政許可,需要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就違背了急需急用這一募捐行為的初衷。

  學界呼籲

  建議降低準入門檻

  “行政許可怎麼會添堵呢?無規矩不成方圓,立法其實是給了我們尚方寶劍。”出席聽證會的市政協委員吳名高試圖糾正反對者的觀念,他列舉了美國的立法數據,希望説明一點:越是慈善做得好的地方,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就越多。

  然而,一旦設立行政許可,公權力介入慈善募捐,會不會造成新的問題?

  去年10月,江蘇省民政廳為貫徹執行《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特製定了《江蘇省慈善募捐許可辦法》,第一次將行政許可列為募捐門檻。當時即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辦法》規定,募捐活動只有兩種情況不需要行政許可:一是由慈善組織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組織開展的募捐活動,比如慈善會、紅十字會等公募機構;二是為幫助特定對象在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範圍內開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動,比如救助某個白血病兒童、小範圍救助某個困難家庭等。除這兩種情形外,其他任何募捐活動都必須先取得行政許可,自然人不得舉行面向公眾的募捐,“以確保慈善募捐的公信力,確保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有人發問,募捐活動一旦經過行政許可,是否就要按照行政的意志來安排捐資?如然,慈善的主體由民轉為官,豈不是變了味?

  對此,社會公眾及學界的共識是:行政許可不等於行政干預。

  “既然非要設立行政許可,其準入門檻也宜低不宜高,中國慈善事業剛起步,應鼓勵更多的機構加入慈善隊伍。”有學者認為,如果準入條件過於苛刻,一方面容易導致腐敗,另一方面也很容易讓民間的愛心受傷,而只有降低準入門檻,鼓勵慈善組織競爭,壟斷募捐才有可能消失。

  網民困惑

  網絡慈善或成空白

  陳佩(化名)是廣州某愛心組織負責人,她經常聯合廣州地區的高校學生團體,發動各種形式的為山區貧困兒童募捐的活動。得知廣州或將對一般的募捐行為設定行政許可,她表示很困惑。

  “我們募捐的初衷很簡單,開展形式也很簡單,因為在校園小規模募捐,學生們多善良單純,對公益組織很信任,而我們本身也會一絲不茍地把捐款落到實處,從沒想過要搞歪門邪道。”陳佩擔心,如果今後要過行政許可這一關,估計很多愛心團體會放棄公益活動。

  除此之外,更令陳佩不解的是,在網絡公益盛行的今天,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否意味著今後沒有獲得行政許可的面向網絡的募捐行為都屬“非法”?

  《廣州市募捐條例(草案二稿)》關於募捐許可的規定中,募捐主體被定義為“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以及根據本條例取得募捐許可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規定表示,自然人及上述以外的組織不得單獨開展募捐活動,確有需要的,應當與募捐組織聯合開展,募捐所得財産由募捐組織負責管理。

  參與立法聽證會的廣州中院行政庭庭長肖志雄表示認可相關規定,他認為,社會募捐活動主體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募捐狀況的不公開和不透明,導致無法進行事後監督,也就引發了很多詐捐、騙捐的事件,傷害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信心,他説:“設定行政許可不是限制募捐主體,而是擴大募捐主體。因為目前法律上的缺陷導致社會組織介入募捐活動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國家募捐壟斷,募捐主體過於狹窄,繼而引起效率低下和腐敗,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事業單位設立行政許可,對改善民間公益的法律地位、改變慈善事業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現狀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陳佩認為這番解釋仍然不能界定網絡募捐是否合法。她表示,這一地方性條例的適用範圍勢必不能涵蓋至網絡。如果出於杜絕欺詐性募捐的目的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最多只能治理現實生活中的募捐行為,網絡公益的興衰似乎難受影響,也可能會造成現實中的欺詐募捐轉戰網絡平臺。

  立法背景

  各地紛紛立法 廣州迎頭趕上

  今年1月,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辦了一場《羊城論壇》,專門召集專家、市民,為廣州慈善事業的發展把脈下藥。

  論壇上,慈善立法被提為討論焦點。“慈善活動尤其是募捐活動亟須進行立法規範,一方面可以針對已經暴露的弊端加以規範懲治,約束慈善組織的無序發展,一方面則可以開闢良性環境,支持成立更多的慈善組織。”一位律師在論壇上提出,政府應儘快立法,及時與慈善事業的發展勢頭匹配。

  事實上,《慈善事業法》已提上全國人大立法計劃,有關部門正在依程序抓緊辦理這一法律草案,而有些地方已經先行一步。“第一個吃螃蟹”的江蘇省于2010年5月1日率先立法,頒布了《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在全國引起了廣泛關注。湖南省去年也通過了《湖南省募捐條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地方的立法熱情由此激發,廣州市人大代表很快就啟動調研,在今年2月向市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的建議》;5月20日,《廣州市募捐條例》的制定即被增列入廣州2011年度地方性法規制訂計劃的正式項目。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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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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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募捐
  • 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