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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法等一批法律法規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1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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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日電 軍人傷亡保險資金由國家承擔、嚴格重刑犯減刑假釋條件、重特大煤礦事故負責人終身不得再任礦長……一批新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今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軍人保險法》施行 軍人傷亡保險資金由國家承擔

  從籌劃到頒布歷時12年的《軍人保險法》於今日起施行。該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所立的法律,它既為國家和軍隊職能部門保障軍人權益提供了具體遵循的標準,又為軍人個體主張權益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軍人權益的後續保障做了詳細規定,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很強的操作性。

  該法明確,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該法規定,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據介紹,此部法律按照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將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該法還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表示,《軍人保險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軍人職業特點,注重與社會保險體系相銜接,從法律上對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保險等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軍人保險制度。

  此外,《解放軍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也於今日起施行。該條例貫徹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結合軍隊實際,明確了軍隊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職責,規定了軍隊放射性污染預防和治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監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對於加強軍隊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保護人員、裝備和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嚴格重刑犯減刑假釋條件 六類案件須公開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公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二年。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內容,《規定》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二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還明確,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這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規定》進一步明確,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此類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根據以往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規定》刪去了上述“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內容,使減刑幅度回歸到正常合理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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