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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經27載通過 專家:可減“被精神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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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10月26日電 (記者楊文彥)10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三審。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精神衛生法,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設精神科門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精神障礙患者財産安全不受侵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中國社科智訊專家支振鋒説,從三審審議的內容來看,對“強行收治”、“非自願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保留了一審、二審所作的突破;新增了綜合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等相關內容。

  三審亮點:

  精神衛生人員缺乏 綜合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

  據了解,在醫護方面,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較弱,表現有三:一,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對疾病的認識不足;二,我國缺乏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據統計我國平均每萬人的精神科床位數是1.58張,低於4.36張的全球平均水平;三,精神科醫護人員收入低、風險高,隊伍的穩定性較差。據北京回龍觀醫院統計,2006年至2011年間,該醫院共流失醫護人員111人,其中轉向綜合性醫院的佔63%,轉向其他精神專科醫院的佔13.5%。

  針對醫護不足的現狀,本次審議增加了相關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等。

  不允許強制收治、入院等“被精神病”發生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支振鋒指出,以前主要是提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現在增加了財産安全不應受侵犯的規定。公益律師黃雪濤表示,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被侵害的情況時常發生,需要引起重視,草案三審稿將財産權增入法條也説明了這一點。

  此外,三審增加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公民心理健康方面職責的規定。有網友對此表有疑慮,稱給予政府這項責任,會不會被濫用,或以此為藉口,出現“被精神病”現象。對此,支振鋒認為,這裡主要強調預防,不涉及強制收治、強制入院治療的問題。政府的職責,例如規定裏所説的,要在綜合醫院設立心理門診,要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組織醫護人員知識培訓等。網友的這個擔憂可以理解,但是不必過分擔憂。

  專家觀點:

  草案在可操作性上還有提升空間

  支振鋒説,大體來看,一審稿和二審稿,雖然還存在缺陷,但是相對來説比較完善,三審稿更完善一些。但是,在“自願”、“鑒定”、“問責”等可操作性上可能還有更多的提升空間:

  第一,自願。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願原則是有前提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自我辨別能力,是否已經完全喪失理智、無辨識能力,是否會對自身或他人、社會造成危害等等。

  第一種情況,患者自己有辨別能力,自願治療,這個可能沒有太大爭議。

  第二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而且傷害了自己、別人甚至是社會,這個時候怎麼辦?首先應該有醫學的程序,即醫學診斷,鑒定之後,還應該有司法程序來決定是不是最終把他送到精神病院。這一點應更細化。

  第三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但不會對自己及對他人造成傷害,除了有醫學作為前置程序、有診斷結論,經司法程序外,還應有作為監護人的近親屬意見來共同決定是不是要將其送到精神病院。這種情況要更加嚴格。

  第二,鑒定。對鑒定委員會的組成、醫生資質、鑒定程序、時間等都應該有非常詳細的科學合理的規定。鑒定結論出來之後,怎麼復核,怎麼保護患者的隱私都要有詳細的規定。此外,鑒定過程還要透明,對患者、對監護人及其委託的律師或法律專家、對利益相關者都要透明。這點三審稿沒有關注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隱私與鑒定過程的透明,須做好平衡。

  第三,問責。一定要把責任細化到人,落到人頭上,籠統的問責是沒有意義的。三審草案中規定了政府在預防、診斷、治療精神疾病上的一些責任,那麼政府及相關官員會不會怠政?所以,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應該有比較明細的行政問責的規定。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人權

  中國精神衛生立法歷經了27年的漫長孕育期。1985年,中國開始對精神衛生立法進行調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衛生部將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2011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首次公佈法律草案徵求公眾意見。2011年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

  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中國十分突出。據衛生部調查,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制定了精神衛生法,西太平洋地區只有中國等個別國家尚未制定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人權。首先是精神病人的權利,他有得到治療,獲得康復的權利。其次是健康人的權力,健康人有不“被精神病”的權利;最後是社會人的權利,極少數的精神病人有危險性,有攻擊性,而真正地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承擔相應責任的。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科學問題。醫學上怎麼認識精神病,如何發現、診斷、鑒定精神病,這是立法的前提之一。對於精神疾病的科學研究和藥品開發,政府應該鼓勵和推動。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法治問題。比如設定了政府責任,就要有相應預算以保證經費;還涉及到醫療體制、醫療和社會保障,以及各個環節如何銜接等系統性問題。在一些問題上政府既不能做過、越位、濫權,如強制收治等,同時也不能缺位。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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