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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擬提高排污違法成本 杜絕企業寧受罰不治污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0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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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山區長陽某工廠通過排水管道向河道內輸送污水。資料圖片

  環保法擬提高排污違法成本

  解決企業“寧交費認罪,也不願投資治理污染”問題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草案修改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草案規定

  費用排污費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規定,産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産、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徵繳費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徵繳費用,徵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

  徵繳費用必須用於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的能力建設,不得用於管理工作的日常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監測污企應保存原始記錄

  草案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監測記錄應當納入國家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依法予以公佈。

  同時,草案規範了關於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

  控污控制排放總量擬入法

  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汪光燾在作説明時表示,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被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所以,此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補充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草案,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追責可根據危害後果而定

  草案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防治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依法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限期治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限期治理計劃應當包括:技術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産品更新和淘汰的計劃等;相關資金安排和落實情況;限期治理時序安排和完成目標的最後期限;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期治理計劃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草案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並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問題及建議

  問題1

  排污費收費額偏低

  經過30年的不斷發展,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已經較之初完善了很多,不過還尚未發揮出明顯的遏制環境惡化以及促進污染物減排的功效。

  我國排污費收費標準偏低。全國人大環保委認為,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排污收費數額遠遠低於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收費制度對防止污染的效果甚微,加之對超標處罰的力度不夠,“寧交費認罪,也不願投資治理污染”漸在一些高污染行業企業中變成“普遍現象”。

  建議

  控制總量提高污染成本

  對於這一問題,環保委建議,要科學制定排污收費標準。首先,需要努力提高污染檢測、檢測技術,保證準確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其次,收費標準必須高於污染治理成本,以實現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企業加強污染治理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最後,要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實現對環境容量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問題2

  排污費徵收效率低

  環保委提出,我國排污費少繳、欠繳、拖繳問題嚴重,徵收效率始終不高。主要原因:一是按照排污費徵收程序,排污費徵收額測算的基礎是排污者申報和環保部門核定,而目前一些地區主要依靠企業自報,申報數據的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難以保證,謊報、瞞報現象普遍;二是由於排污費的公示、稽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個別地區的“協商收費”、“人情收費”問題長期存在。

  建議

  排污費徵收需公示

  要嚴格排污費徵收。逐步簡化申報和收費手續,並注重現代化、信息化徵收方式的採用,同時,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增加環保執法人員數量,加強對環保執法主體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以及業務素質的培養,保證排污收費制度高效運行。其次,排污費徵收全過程,要全面落實公示制度,做到各利益主體之間的信息對稱。

  問題3

  排污費使用不規範

  環保委提出,排污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目前主要由環保部門代財政部門向污染企業徵收。在缺乏足夠的監管和部門利益誘惑的背景下,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後往往不會全額及時上繳財政,自收自支、挪用排污費現象在不少地方已是“公開的秘密”。大量排污費長期游離于財政監管之外,不但使財政部門摸不清家底,而且直接影響了環保資金的收入總量,制約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能力。

  建議

  推進費稅改革

  環保委建議,要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環保部門代財政部門徵收的排污費在資金屬性上是政府財政收入,需要納入財政管理渠道,由財政部門具體安排使用。因此,環保部門不得對排污費進行擠佔、挪用,必須及時足額上繳,由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通過國庫撥付相關資金。

  有關專家建議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專家認為,從經濟意義和作用機理分析,收費和徵稅沒有本質的區別,都可以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但從管理的實際執行效率上考慮,由於稅收相比收費更具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和統一性,所以徵稅可以克服收費的隨意性、拖欠和拒繳現象,解決各地徵收標準不統一問題,並防止政出多門,減少機構重疊以及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干預,節約徵收成本,提高收入使用效率。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孫乾 實習生郭廣宇

熱詞:

  • 環保法
  • 排污
  • 企業
  • 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