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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 拒提供將被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0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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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在涼水河河道污染處,志願者在拍照。(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朱嘉磊攝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根據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遊法草案等。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於信息公開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未提供信息,將會被依法追責。

  □草案公開

  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

  “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

  環資委還認為,公眾監督的前提是享有信息的知情權,“這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應當向社會公開企業實際向公共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公眾對周圍環境有了了解,才能有效參與環境保護事業。

  草案新增了關於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按照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環境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覆。

  機關人員未公開將被追責

  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得環境信息應當依法提供而未提供信息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政府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行為包括: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法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事件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行為,未能及時查處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現狀

  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環境信息公開已成為社會共識。就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來看,環境保護部收到的環境信息申請數量逐年增大,2009年為72件,2010年增加到226件,數量增加205%。

  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中,僅規定環保部門要“定期發佈環保情況公報”。在相關環保領域的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本領域的環境信息公開行為。《清潔生産促進法》只規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清潔生産的要求,公開“雙超”企業環境信息,這對企業違法行為懲罰力度不夠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僅依據《清潔生産促進法》強制“雙超”企業公開環境信息。

  □草案監督

  要對排污企業“現場檢查”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

  對此,現行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節,強化了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

  同時,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草案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根據現場檢查目的,政府對排污單位,可以檢查以下內容: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污染排放和監測記錄、環境保護責任制、限期治理計劃的實施、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方案的制定和演練等。

  須公開地方政府考核結果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該向社會公開。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下級部門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現狀

  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中,很重要的一條經驗是,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但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制從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來看,一直缺乏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責任明確而又具體的表述,全面而行之有效地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制約機制尚未建立。

  與此同時,環資委認為,從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環境違法事件來看,地方政府並沒有真正履行其對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責任。許多環境違法事件背後,都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許多地方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看似責任在企業,實際根源在政府。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政府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嚴重障礙。

  環境信息

  ■名詞

  包括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佈的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環境質量、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等信息。

  □歷程

  “修改現行環保法是當務之急”

  1979年開始試行、1989年正式通過並實施至今的環境保護法開始修改。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

  “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現行環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

  全國人大環資委梳理和整理了議案、建議和各方意見,並於2008年到2010年開展了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後評估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認為,編纂環境保護法典是長期任務,修改現行環保法是當務之急。”汪光燾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了環資委意見,將環保法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2011年1月,環資委啟動了環保法條文修改工作。

  據介紹,本次條文修改是“針對部分重點內容”的“階段性修改”。

  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修改總則,充分體現新時期國家對環保工作的指導思想;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他表示,本次條文修改遵循的原則是,針對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現實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環保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條文。修改中注意了相關法律之間和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

  ■附件追責政策

  ◆1996年8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強調,“明確目標,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

  ◆2005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

  ◆2006年以來,中組部先後制定了《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觀的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及三個配套辦法,將環境保護納入考核指標。

  ◆2007年,《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要把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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