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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正草案要求排污單位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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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余曉潔 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監測記錄應當納入國家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依法予以公佈。

  草案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防治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依法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限期治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限期治理計劃應當包括:技術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産品更新和淘汰的計劃等;相關資金安排和落實情況;限期治理時序安排和完成目標的最後期限;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期治理計劃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草案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並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熱詞:

  • 環保法
  • 修正草案
  • 排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