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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江門市規定夫妻一方可憑證查對方財産狀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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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即將實施

  本報江門訊 (記者嚴建廣)關於夫妻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隱瞞財産或者把自己名下財産轉移的現象時有發生;不過,今後,江門市的夫妻雙方要向對方隱瞞財産,恐怕就沒那麼容易了。

  3月7日,江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擇日公佈實施。根據《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相關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産狀況。江門市婦聯主席劉展紅介紹,原來徵求意見時,規定為女方可查詢男方的財産狀況,後來,根據相關意見,改為雙方可以互查。

  離婚後困難婦女

  可暫住男方家

  近年來,關於夫妻離婚後,妻子才發現原來丈夫曾背著自己另有財産,或者故意隱瞞財産,導致離婚時,原本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産而被男方獨佔,給女性帶來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

  昨天,記者從江門市婦聯獲悉,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夫妻共有財産方面的權益,新修訂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首次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産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劉展紅説,“這次修改規定,我們也對離婚後婦女的住宿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歸男方的,但離婚時女方確實因為經濟困難沒有房子可搬遷要求暫住男方家,男方應當給女方暫住。

  設庇護場所

  保護遭家暴婦女

  劉展紅介紹説,近年來,婦聯多次接到反映家暴的投訴等,“而在家暴中,多數受害者為女性”。

  因此,《規定》要求,如果婦女遭遇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受害證明,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要及時如實提供。“如果相關單位不提供,《規定》明確要求,我們婦聯可以向他們發出維權意見書要求他們依法處理,或者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他們依法履行職責。

  而對於遭受家暴,暫時不能回家的婦女,《規定》要求,江門市本級以及各市、區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受害婦女提供臨時生活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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