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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一方欠債並非一定是共同債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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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2011年“十大民生典型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表示,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案表明,離婚後夫妻一方欠債並非一律認定為共同債務。

  原來,祿某與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結婚,于2011年3月21日離婚。2011年3月18日,祿某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有祿某借周某50萬元整”。借款三日後祿某與戚某離婚。後祿某未歸還借款,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祿某、戚某共同歸還5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借款是否應由祿某、戚某共同償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祿某向周某借款數額較大,已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沒有證據表明祿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祿某在借款前頻繁出入境、借款後三天后雙方即離婚,該筆借款根本未用於家庭生活。法院遂判決,祿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歸還周某借款50萬元,駁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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