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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分割配偶“私房錢”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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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春節過後,從山東寧津老家過完年回到山東德州後,徐建和王麗二人決定離婚。

  徐建和王麗是在2000年于德州打工時經人介紹相識的,2001年春節前夕結婚。兒子出生後,迫於生計夫妻二人開始創業,承包了某品牌空調的售後安裝工程服務,二人打拼十餘年,事業有成。隨著徐建的事業越做越大,應酬也越來越多,妻子開始猜疑他的生活作風有問題,這讓每天在外打拼的徐建感到心中委屈,夫妻之間的爭吵多了起來,於是決定離婚,並很快就財産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協定。

  就在二人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前一天,徐建偶然發現了妻子王麗的一張銀行卡,通過查詢發現卡上有10萬元。當徐建問起王麗這筆錢的事情時,她並不避諱,稱是自己平常省吃儉用攢下的“私房錢”,以防將來徐建變心留作備用。

  “我可以給她錢,但是我不想聽到她説我變心,我們走到這一步都是她多疑,而她存錢竟然是防止我變心,我更不能忍這口氣了。”聽了王麗的解釋,徐建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

  於是,徐建要求王麗將錢拿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平分,但遭到了王麗的拒絕和再次言語侮辱。徐建便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女方的“私房錢”,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定王麗的“私房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判決王麗在15日內支付該筆款項的一半給徐建。(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説法:

  對於“私房錢”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産還是夫妻共同財産的問題,法官認為,需要結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分析。《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了我國的夫妻財産制度以法定財産制為主,約定財産制為輔。而法定財産制就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産,除法律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産和另有約定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産。

  法官説,婚姻法規定的應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産一般是指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産或與一方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産。“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並不為他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並非婚姻法上所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産,如夫妻雙方並未就“私房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産制,即應認定“私房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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