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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或實行明碼標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1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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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報道,為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起草《辦法》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2003年,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金融産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服務需求也不斷提升,《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為此,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辦法》。

  起草《辦法》的總體思路:一是重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對商業銀行服務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二是堅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化定價的改革方向,鼓勵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提供更多優質優價的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三是著重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四是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等。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明碼標價,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具體服務項目和價格水平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並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範圍和調整程序。

  《辦法》明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並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序。

  《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明碼標價的具體內容,並要求通過多種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辦法》新增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內部管理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制度。

  《辦法》強化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細化了處罰規定。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歡迎廣大社會公眾對《辦法》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在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儘快印發。

  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的各類服務。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遵循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促進銀行服務持續發展和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有效的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根據商業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和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

  第九條 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組織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徵求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作出制定或調整服務價格的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下列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一)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

  (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和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

熱詞:

  • 辦法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 服務支出
  • 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