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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發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服務價格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新增了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起草《辦法》的總體思路
據悉,2003年,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金融産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服務需求也不斷提升,《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為此,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辦法》。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起草《辦法》的總體思路為:一是重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對商業銀行服務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二是堅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化定價的改革方向,鼓勵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提供更多優質優價的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三是著重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四是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等。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辦法》規定,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總公司)的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辦法》表示,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等因素綜合決策。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30天向負責本機構法人監管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明碼標價的具體內容,並要求通過多種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商業銀行應在其網點、網站等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公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水平和適用對象,所標示的價格應當相互吻合,真實一致。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至少於執行前1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向社會公示。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社會監督
《辦法》強化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細化了處罰規定。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行業協會等有關組織應積極收集和整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有關信息,充分發揮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社會監督中的協調和自律作用。
附件:《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