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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臺教代會規定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有章可循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14: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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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而長期以來,在教育系統推行教代會遵循的僅是一部1985年頒布的“暫行條例”,其內容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民主管理髮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教育部經商中華全國總工會同意,于日前出臺學校教代會新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據悉,《規定》已由教育部第32號令頒布,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將為教職工帶來哪些好處?有哪些亮點?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參與制定《規定》的中國科教文衛體工會副主席陳志標。

  “暫行”了26年的條例退出歷史舞臺

  提起職代會,一般為人熟知的是企業職代會,其依據有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然而,由於事業單位的特殊性,在一些方面難以“照搬”企業職代會條例。“《規定》可以説是迄今為止我國事業單位中唯一一個以國務院部委名義下發的有關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部門規章。” 陳志標説。

  以教代會為基本形式的學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統基層民主政治的具體實現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陳志標認為,《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指導思想的具體舉措,是對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頂層設計,是對學校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進一步完善了新形勢下做好黨的職工群眾工作的運行機制,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的重要內涵。《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教育部對學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對廣大教職工政治民主權利的高度尊重。與學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比較,教代會制度具有更加廣泛的群眾性、一定的權威性、比較完備的工作制度和組織體系、明確的法律地位,並且在我國經受了30年的實踐檢驗。由此確立了教代會作為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然而,在《規定》頒布之前,各級各類學校推行教代會主要依據的是教育部和原中國教育工會于1985年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這個《條例》迄今已“暫行”26年。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教育領域發生了許多變革,《條例》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學校民主管理髮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有的地方和學校的文件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存在規定不統一、程序不完善、運作不規範等問題,有些學校的民主管理重形式而輕內容,有些學校的黨政領導對加強教代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還沒有把這項工作納入學校整體工作中統籌部署,等等。在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擴大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新形勢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陳志標説。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教育部和全總及全國教科文衛體工會經過廣泛調查和多次研究,經過近20年的努力,這一規範、指導和推進各級各類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終於出臺。

  與《條例》相比,《規定》不再是“暫行”,而是正式規定,在剛性、規範性方面更強,也更具可操作性。在適用對象上,《條例》主要針對高等學校,《規定》則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涵蓋範圍大大擴大。

熱詞:

  • 規定
  • 學校發展
  • 教代會制度
  • 學校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