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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1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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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8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範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擬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徵求意見稿)並徵求意見。

  財政部指出,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仍存在管理制度設計不完善,實際執行不到位,監督走過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有些單位經濟管理混亂,缺乏內部控制,造成資産損失浪費;有些單位利用虛假發票或掩蓋不合規支出,或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更有甚者採用“白條抵庫”、虛構業務等方式貪污挪用財政資金。此外,出借銀行賬戶、違規處置國有資産、未經批准擅自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現象也時有發生。

  財政部表示,有必要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範行政事業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風險。

  意見稿全文如下: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範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黨政工作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一系列制度、實施相關措施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産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真實準確,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制衡性原則、重要性原則、適應性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單位領導班子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當充分發揮單位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或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諮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採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決算編制和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印章管理、物資和固定資産的採購和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替代採取專項審計、部門互審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 單位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活動的規模、複雜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為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配備能力和資質合格的業務人員。財會、內部審計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如單位業務環境、經濟活動規模、複雜程度或管理模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進行重估。

  第十二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工作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及時性。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指出關鍵風險點,提出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和建議。評估書面報告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並歸入檔案保管。

  第十三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議事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

  (三)內部控制有效實施情況是否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其分管領導的考評體系。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設置、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

  (五)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部門互審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六)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責任不清和相關資料丟失等情況。

  (七)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培訓,及時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採購、資産和債務管理、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各項規定,以及單位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單位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産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單位的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合理,預算執行中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及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後或超前的情況,決算編報是否及時準確。

  (九)單位是否明確收支流程和審核、審批權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

  (十)單位的政府採購業務是否合規,資産管理的各項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佔、挪用、不當處置資産等情況。

  (十一)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是否合規,記錄是否全面,竣工決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利用招標、建設物資採購私設“小金庫”及收受商業賄賂的情況。

  (十二)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否經過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債務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職責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存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十三)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的情況,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簽訂對外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虛假合同套取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已發生經濟收入但不訂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十四)單位是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是否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單位對外部和內部監督檢查,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所發現的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熱詞:

  • 登記賬簿
  • 內部監督
  • 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評價
  • 規範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