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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引廣泛關注 官員解讀精神衛生立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6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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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檔案

  馬力,國務院參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長期從事國家經濟、社會、人口等領域改革發展的戰略、政策研究和諮詢工作。近年來,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精神衛生法》的立法調研工作。

  對話背景

  歷經26年曲折,精神衛生立法終於有了實質性突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精神衛生法(草案)》,公開徵集意見。半個月來,諸多“被精神病”案例再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中國的精神衛生立法應當解決哪些問題?如何防止“被精神病”現象?中國青年報記者日前專訪了馬力。

  建立有效的“非自願”入院異議機制

  中國青年報:有一種説法,非自願入院的收治程序是爭議的焦點,是這樣嗎?

  馬力:法律的形成是基於國情和發展階段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需要全社會不斷形成共識。

  非自願入院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我國入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有三類:第一類是自願入院患者,有認知能力,自己決定入院和出院;第二類是保護性強制入院患者,民法通則規定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由單位、近親屬等承擔,決定入院和出院;第三類是保安性強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肇禍的患者,由公安部門強制收治和決定出院。

  第三類精神病患者已經做出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收治,而保護性強制入院爭議較大。

  中國青年報:為什麼説非自願入院爭議大?

  馬力:精神疾病有近400種,發病機理很複雜,目前發現的就有3000多種原因,而現有醫學診斷儀器和方法又比較簡單,很難準確判斷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標靠人為觀察和詢問來判斷,與醫生醫療水平和從醫經驗有關。也就是説,對精神病人的判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沒有依法規定非自願入院治療的程序,監護人、監護單位或精神病院等相關個人、單位,一旦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就可能在強制性收治和出院環節出現問題。

  所以,爭議焦點是收治程序,核心是建立有效的“非自願”入院異議機制。草案規定了嚴格規範非自願收治標準和程序,一旦有異議,進行復診,復診有異議,進行司法鑒定,無疑是一大進步。

  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人的自知能力,是對事物的認識、理解和表述能力;而人的行為能力,是行為和後果間聯絡的認知能力,也就是知不知道他的行為會産生什麼後果。“自知能力”是醫學評價,而“行為能力”是法律概念,從有無“自知能力”到有無“行為能力”,尤其對是否有利害關係、監護人的選擇等問題,不能僅由醫生取代法官作出判斷。

  我認為關鍵在於變“復診”為“復核”制度,應引入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由隨機抽取的醫學、法學等相關專家組成,進行復核,如仍有異議,可申請司法介入和救助。

  法律要確保每位精神病患者都能看上病

  中國青年報:近幾年,發生了很多“被精神病”事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被精神病”嗎?

  馬力:確保精神病患者的治療權是立法最大主題,把沒病的人送去醫院,那是個案,相比無法得到治療的患者及因得不到治療而發生危害社會事件的患者的比例,“被精神病”比例就太小了。

  我國1600萬名重症患者中只有不到30%的人可以得到救治,目前精神病專科醫院設在地市一級,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尤其是農村和偏遠地區的患者得不到治療,缺醫少藥,非常困難。治療一個療程平均花費3500元,一年下來要幾萬元,重症患者要十幾萬元,精神病屬於終身藥物控制疾病,不能停藥,對一個家庭來説負擔很重。

  現在的問題是,家庭負擔過大,而社會救助和國家承擔的責任遠遠不夠,國家投入嚴重不足,專科醫院短缺,社區醫院和社區康復機構網絡體系不健全。

  精神病院是滿足社會基本需要的特殊醫院,是公益性醫院,應由財政全額撥款, 不應有創收任務,以避免過度醫治、用藥和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現象發生,考核應以“治愈率”為主。同時,應提高精神病院醫護人員的地位,給予特殊崗位津貼。將精神病診治納入醫保範圍,提高精神衛生藥品在報銷目錄中的比例。

  封閉式的治療模式應當改變

  中國青年報:治療模式可以轉變嗎?怎麼轉變?

  馬力:要變封閉式、隔離式為開放式、人性化的治療方式。這種治療方式的核心是要把精神病院變成精神病患者的家園,讓他們在一個溫馨、和諧的環境裏治病,使他們有尊嚴。治療的宗旨是讓精神病患者回歸社會、自食其力。

  變封閉式為開放式治療,不僅能提高精神病患者人權保障水平,也會讓把利益衝突者送進精神病院、將精神病院作為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做法失去條件。

  中國青年報:如何讓精神病患者不受歧視?

  馬力:全社會要樹立一個重要理念,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時又是與軀幹病人一樣的病人,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獲得治療和不受歧視的權利,是精神衛生立法的基礎。使精神病人得到應有的同情和幫助,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接納,精神病人痊癒後,應具有上學、就業、結婚、生育等權利,企業接收痊癒後精神病人,應減免相應稅收。

  精神病人有了病,家屬一定要送其去治療。如果不送,就涉嫌虐待罪;如果可以出院了不接回來,就是遺棄;如果到了家裏,起不到監護人的作用,也是虐待,這些在草案中都應體現。(記者 王亦君 實習生 霍仟)

責任編輯:張洋

熱詞:

  • 精神病患者
  • 自願入院
  • 精神衛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