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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甫德解密精神衛生法:非自願住院制度設置原則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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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圖/CFP

  楊甫德 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作為精神科領域著名專家,多次應邀參加《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討論和起草工作,他還曾參與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見和歧視;一方面是違背人權讓無病患者“被精神病”。現實生活中,關於精神障礙的熱點話題越來越多,引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

  6月10日,經過有關立法部門26年的醞釀,《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草案艱難面世背後,各方有著怎樣的博弈過程?本報記者就此對話立法參與者、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

  關鍵詞

  非自願住院制度設置原則

  明確條件、嚴格程序,努力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社會、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有的地方甚至連街道、單位或者老師都可以將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院

  京華時報:《精神衛生法》自1985年起即醞釀起草,但直到26年後方破繭而出,為什麼經歷了這麼久?難點在哪?

  楊甫德:《精神衛生法》確實多年來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之所以這麼多年草案才基本形成,主要是對非自願住院形式、流程及收治標準的討論比較多。

  京華時報:此前,包括北京、上海等在內的6個省市相繼出臺了《精神衛生條例》,這些對國家立法有何借鑒作用?

  楊甫德:《精神衛生條例》也好,《精神衛生法》也罷,其原則和宗旨都是為了保護患者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規範精神衛生服務,6個省市的條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畢竟更多的地方還沒有相關的規範,有的地方甚至連街道、單位或者老師都可以將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院,因此國家層面的《精神衛生法》將起到切實的統領和規範作用。

  京華時報:從湖北的“徐武事件”到浙江的“李體法事件”,近年來,不斷見諸報端的“被精神病”事件,是否是草案出臺的催化劑?

  楊甫德:關係並不大。《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過程很長,立法的本質或者説條件是國民經濟發展到一個時期的必然産物,同時,和社會大環境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有著必然聯絡。

  京華時報:“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等條款,是否是針對“被精神病”現象而設定的?

  楊甫德:立法就是為了從多方面防範“被精神病”情況的發生,目的是最大限度實現“不把沒病的人確診為有病,也不能把有病的患者誤診為沒病”。

  非自願住院患者入院後的評估及出院流程令人眼前一亮

  京華時報:參與起草此次草案的專家構成是怎樣的?是否能保證草案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楊甫德:會有醫療專家、法學專家、民政部門等多方面參與制定。作為國家法律,其權威性毋庸置疑。

  京華時報:此次出臺的草案與此前多次討論修訂稿相比,最重要的突破和亮點是什麼?

  楊甫德:此次出臺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除了保護患者權益的內容外,還有對普通人群的精神衛生教育等內容,關注公眾的精神健康,就這點來説,比國外的相關法律更為完善。

  最重要的部分當然是非自願入院治療的規範化。草案最終版本中,對於非自願住院患者入院後的評估及出院流程的內容確實令人眼前一亮。精神障礙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權利又多了一層保護。

  醫療界認為,對精神病的診斷是醫療行為,但法學人士認為我們越權了

  京華時報:在草案討論過程中,醫療和司法機構對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標準和流程有何分歧?

  楊甫德:就患者的治療權而言,醫療和司法部門找到一個合適的結合點是最重要的,在保障患者基本權利的前提下,利益和風險是需要平衡的。在醫務界人士看來,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決治療和健康問題;而司法部門則更強調人的權利,即在其疾病的發作期,能否對自己的行為和公眾安全負責。當然,這也需要患者監護人的看管和及時送院治療。

  京華時報:既要保證患者的自主住院和出院權,又要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醫療和司法兩大部門的權利和職能如何實現平衡?

  楊甫德:這確實是我們在討論中爭議比較多的地方,也是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的核心問題。醫療界認為,對精神病的診斷是醫療行為。但法學人士認為我們越權了,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一個人出現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如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行為時,醫生認為這是其缺少“自製力”,嚴重者即應住院治療。而法律界則認為,這是其“行為能力”問題,應該進行法學判斷,但法學對疾病的考慮又比較少。如果按照法學界的説法,凡是出現危害社會治安、肇事肇禍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應先經司法鑒定才能確診,但司法鑒定一是要等,時間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緩。

  京華時報:草案規定,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復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這是否能真正解決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的問題?

  楊甫德: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草案中多處內容提及精神病患者享有自願住院和出院權。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如果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可能會有失公允。

  京華時報:最終達成了怎樣的共識?

  楊甫德:比較理想的狀態是劃清診斷和收治的權限,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經過討論後,雙方同意採取地方法規加國際經驗的方法,確定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標準。其中,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非自願住院”體現了對患者的尊重,更為人性化

  京華時報:我們注意到,北京的精神衛生條例中用的是“強制收治”,此次草案中是“非自願住院”,這一點是怎麼考慮的?

  楊甫德:“非自願住院”的概念確實是專家經過討論後確定的,相比部分地方條例中提到的“強制收治”,我更喜歡前者,體現了對患者的尊重,和平等就醫權,更為人性化,其是相對於自願治療而言的,主要包括家屬送入醫院治療和公安機關送入醫院。

  京華時報:目前相關診斷標準還沒有出臺,非自願住院依法實施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

  楊甫德:基本具備了,比如一個疑似精神病患者在大街上舉刀、在天橋上意欲跳下等危害社會治安、肇事肇禍等可能出現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有義務協助精神科醫務人員將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診斷,確診為精神病者將被收治入院。

  京華時報:草案中要求,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就這點而言,是否有法律專家認為,其他公民的正當權益會因此受到威脅?

  楊甫德:反對的情況基本沒有,但大家對精神病患者社區康復的意義還認識不足,確實存在擔心自己在小區遛彎時,會出現精神病人有躁狂行為等,這點我們也在討論中普及了一下專業知識,得到了大家的認可。精神病人只要按時服藥,且有監護人幫助其進行專業的康復訓練,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回到社區康復是有助於其康復的,也是符合國際診療和康復標準的。

  我國沒有明確精神衛生費用佔GDP的比例,精神衛生經費供求矛盾突出

  京華時報:此草案能否真正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正當權益,您認為還有哪些方面亟待補充和完善?

  楊甫德:財政保障的力度吧,目前,我國財政經費中並沒有明確精神衛生費用佔GDP的比例,只是按國民經濟增長的水平而定,即使這樣,各地政府給付水平不一,且因缺乏強制力,因此精神衛生經費的供求矛盾突出。但我們知道,相當部分的精神病患者都喪失了勞動和工作的能力,但為了穩定病情又需要長期服藥治療,如果國家能保障其用藥的話,減少其發病情況,那麼對社會治安的維護也有好處。

  目前,我國精神疾病的就診率和治療率、設備配置等遠遠落後於國外,需要國家出臺有針對性的規劃。一個國家對精神病人的救助能力和精神衛生的發展水平,體現了其文明和健康程度。

  京華時報:討論中,有哪些觀點或舉措因最終未達成共識,而未被列入草案中?

  楊甫德:除了大家熱議的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內容外,其他爭議的內容基本沒有。其實,不僅公眾對精神衛生法望眼欲穿,參與討論的專家們也希望其能儘早出臺。

  作者:李秋萌

責任編輯:韓淩默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自願入院
  • 精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