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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立法避免公民"被精神病" 責任人將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2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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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缺乏法律規範,近年來屢屢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該收治的個人由於種種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當事人遭遇投訴難、申訴難、出院難。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首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評估結果表示患者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患者或監護人可依法辦理出院手續。

  ■焦點之診斷

  禁止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

  【草案】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草案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草案同時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解讀】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密切相關。“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把親屬或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説:“如果不經嚴格的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這將成為公民人身自由喪失的一個醫學理由。”

  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表示,非自願住院被納入此次草案,且成為其重點內容之一,確實與目前存在的精神科醫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關,將之上升為法律層面,將有效減少或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案例】千萬富翁被妻送進精神病院

  2005年12月20日,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因家庭矛盾與妻子發生衝突,其後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出院後,何錦榮以醫院胡亂收治侵害名譽權為由將廣州腦科醫院告上了法院,索賠100萬元。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何錦榮作出精神狀態正常的鑒定。

  ■焦點之糾錯

  當事人有異議可要求鑒定

  【草案】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並強調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同時,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可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定期進行檢查評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檢查。

  【解讀】《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執筆人黃雪濤表示,對診斷結論提出異議並要求鑒定,這個自由選擇是非常進步的。但實際是把非自願治療的人身自由權交給醫生,醫生並不具備法律判斷、社會倫理的判斷,而強行收治應是司法判斷,把司法判斷交給醫學專家是他們承擔不了的。一定要經過司法程序,法官應享有裁決住院與否、治療與否的決定權,精神病醫生的診斷可作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

  【案例】徐武“飛越瘋人院”

  2006年,武鋼集團職工徐武被送到武鋼二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醫院,前往廣州為自己“討清白”。民警與廠方人員將徐武從廣州帶回武鋼二醫院繼續住院。後徐武出院。人民日報日前就此發表評論指出,人們對“徐武事件”的諸多質疑,一方面説明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改進,同時也再次反映出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焦點之問責

  “被精神病”責任人要追刑責

  【草案】明確侵權責任。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將受到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將終身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解讀】有專家表示,近年來,利用精神病診斷無明確量化標準、醫生的主觀能動性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經濟糾紛、與當地政府有衝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報道已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這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剝奪人身自由,對責任人追究刑責與刑法銜接,強化對違法者的威懾力,避免造成嚴重惡果。

  【案例】徐林東被關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東在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映問題後被漯河市郾城縣大劉鄉黨委、政府有關工作人員送進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東被親戚從漯河市精神病醫院接回家。隨後,4名“徐林東事件”相關責任人被免職。據查,其中3人涉嫌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偽造徐林東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關證明。

責任編輯:王鑫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刑責
  • 公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