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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禁“被精神病”(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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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倫貝爾基層民警高作喜,因為不服領導徇情枉法對自己的不公正處理而上訪,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本報資料圖片

  《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意見,禁止強迫精神病檢查、住院治療

  本報訊 歷時26年、數易其稿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昨日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對精神疾患從診斷到治療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詳盡規定,以確保患者權益,防止出現“被精神病”。

  草案共七章75條,網上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10日。

  “被精神病”推動立法

  精神衛生法的起草始自1985年,迄今已26年尚未出臺。長期關注並曾參與精神衛生法草案論證過程的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謝斌教授表示,近十多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競爭、生活壓力下,焦慮、抑鬱、失眠等心理行為問題越來越多,社會對立法的要求也在提升。

  最近幾年,媒體報道了一些正常人因為上訪等原因而被收治進精神病院的事件,謝斌認為,這些事件對於推動立法有作用,但法律的出臺主要還是隨經濟社會發展而水到渠成的結果。

  是否自願成為立法焦點

  精神衛生法草案的重點之一為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規定了詳細的程序,謝斌表示,精神病人的非自願住院和治療不僅是上海等地已經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的重點,也是國際上精神衛生立法的重點。從歷史上看,精神衛生立法的初衷也在這裡,即既要保護好精神病人的個人自由權益,又要保護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擊等行為的危害,還要使需要醫療救治的病人獲得恰當的診治。要平衡好這些有潛在衝突的利益,就需要開展立法。

  ■ 焦點

  1 禁強迫進行精神病檢查

  【草案】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解讀】謝斌(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教授):這條可能與最近各方面的呼籲有關係,因為有報道把正常人收治或者把不符合住院標準的人收治的情況。

  這一條體現的原則,即除了醫學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為診斷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據。

  這個規定把精神病的診斷和治療納入到醫學的範疇,是一個進步,雖然在具體文字表述上還有調整的空間,比如精神障礙診斷的確立,其實主要不是依靠“體格檢查”。

  2 72小時內須下診斷結論

  【草案】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應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應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解讀】謝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精神衛生法規定的也都是72小時,也有長的,比如美國有些州規定是七天或者五個工作日,從實施情況看,醫院也沒覺得有很大的壓力或負擔。

  至於檢查和診斷的標準,都是通用的。但是精神疾病的診斷主要是靠對精神狀況的檢查評估,通過經過專業訓練的專科醫生對病人進行面談檢查,了解他的思維、情感、行為等。

  3 界定“非自願”住院條件

  【草案】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解讀】謝斌:這在國際上現有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屬於比較嚴格的要求了,有的精神衛生法規定自己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哪怕他沒有威脅到別人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實施非自願醫療。

  我們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濫用非自願醫療。

  也有可能會出現對確實無法照料自己也暫時沒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照顧不週的情況,但這是一個兩難。一些西方國家原來強調多收治,後來強調保護患者權益又放了很多人,放回去後肇事肇禍又多了,這樣的教訓要吸取。

  4 不得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草案】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由患者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其中,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近親屬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民政等行政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解讀】謝斌:法律規定後,那種某個人或某些人想不讓病人離開的情況不太可能再發生了。

  但關鍵問題是操作上怎樣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説他不需要住院,因為醫療機構要承擔風險,有些國家也有這種規定,要求醫生來判斷他是不是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做這種判斷承受的風險太大,因為他出去萬一肇事肇禍,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受社會譴責。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草案
  • 醫療機構
  • 患者
  • 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