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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新法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權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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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26年醞釀 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10日,經過有關立法部門26年的醞釀,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去年,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強行捆綁,欲送往醫院。為此,李元狀告精神病院和為自己辦理精神病住院手續的妻子。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為由,判決精神病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類似的案件還有不少。有人因別有用心可能把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可能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此次法律草案從五個方面予以了明確規定,盡可能從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

  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可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定期進行檢查評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糾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法律草案側重對公權力的制約,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復治療的透明度,進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程斌説。

  監護人實際權力大過醫院

  本報訊 (記者伍君儀 通訊員伍展虹)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其中關於強制收治精神病人的具體規定引起矚目立法能否解決備受詬病的“被精神病”問題?精神科和法律專家介紹了法律空白的狀態下所謂病人、監護人、精神病院三者的實際博弈關係,指出監護人的實際權力相當大。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專家老洪堯介紹了醫院在臨床工作中的實際做法,稱院方會尊重家屬的意願。他介紹,在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等精神障礙的急性期,患者出現妄想、偏執等症狀表現,但又可能不承認自己有病,能否強制收治入院過去在法律上是空白,困擾著家屬和醫院,近年來成為一個敏感問題。

  老洪堯稱,現在在臨床工作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主要指配偶、父母等直系家屬)的意見很重要,如果監護人認為病人沒事,不同意住院,又沒有衛生局等上級機關的指示,醫院即使認為應該住院也不會強行留下病人,讓其出院並由監護人負責。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院教授楊小君在2009年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宣告,之後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然而這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因為法院的宣告要依據精神病司法鑒定,而相關鑒定需要3~6個月,法院公佈又要3個月,這可能耽誤精神病人的治療,而且數千元乃至上萬元的精神病司法鑒定費用也令人卻步。

責任編輯:杜卓

熱詞:

  • 精神病人
  • 監護人
  • 侵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