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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最初起草者:關鍵劃分診斷和收治權限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2日 08: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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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協和教授接受本報採訪

  華西都市報記者肖翔程渝攝影劉陳平

  ●從1985年首稿擬定後,後來草案修訂了十余次,可每做一次調查,各方反映都還是不滿意,提出的問題也很多

  ●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而非自願接受治療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現在的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又多了一重保護: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這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今年3月,人大會議再次傳出消息,《精神衛生法》已被納入年度立法計劃。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網全文公佈了《精神衛生法(草案)》,並設置了“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這部歷經26年呼之不出的法案,首次公開徵集意見。

  昨日,華西都市報記者獨家專訪了該法案的起草人,中國司法精神病學泰斗,川大華西醫院教授劉協和。已經82歲高齡的劉協和教授看到最新的徵求意見稿後,感慨萬千:“這次增加了更多保障病人權益的條款,而且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進行了細化。

  1985年

  5名專家鉛筆擬成首稿

  1985年,衛生部要求全國各省廳制定40部與衛生相關的法規,《精神衛生法》的草擬由四川省衛生廳&&,湖南衛生廳協助。主持起草工作的任務被具體指派給了,時任川大華西醫院精神科主任的劉協和。1985年8月,由5名精神病學專家組成起草小組,拉開了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序幕。

  “我們用鉛筆一筆一畫寫出首稿。”劉協和説,起草小組根據世衛組織對精神衛生立法的要求,結合中國情況為制定草案的原則。1985年底,起草小組完成了草案的第一稿。

  1990年

  公開討論忽略關鍵問題

  1987年,草案已修改到了第六稿。“世衛組織專家提了一點意見,但原則上還是同意。”1990年草案已修改至第九稿,世衛組織又派專家組來了解立法進度。在成都金牛賓館,對草案進行逐一討論。當時參加會議的除了衛生部官員和醫學界代表,沒有法律界人士。

  “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問題,也第一次被提出來公開討論。有人提出,已確診的精神障礙患者堅持不住院怎麼辦?“起草小組的意見是,強制住院的措施還是以勸説為主。“遺憾的是‘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強制措施該由誰來啟動、誰來執行?被我們忽略,這一點恰恰是破解精神障礙患者收治問題的關鍵。”劉協和説。

  歷經26年

  法案首次公開徵集意見

  2009年3月,退出了法案起草的一線工作整整十年後,已80歲高齡的劉協和教授收到了《精神衛生法(徵求意見稿)》。劉協和説:“修改了十次,比起24年前的首稿內容變化較大,但我比較滿意。”

  近兩年來,精神衛生立法重入兩會視野,每年都有相關議案、提案幾十份。昨日,這部歷經26年呼之不出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劉協和説:“我的一個學生前不久去世了,他也是起草小組5名成員之一,都26年了,我想在有生之年能夠看到。”

  人物簡介

  劉協和,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精神病學教授、我國司法精神病學泰斗,精神衛生立法的推動者。1986年劉教授建立了國內第一個司法精神病學教研室,成為新中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開創者。

  訪談

  劃分診斷和收治權限是關鍵

  劉協和介紹,草擬《精神衛生法》首稿時,我國當時缺乏這方面的經驗。但就國際上的立法來説,原則主要有兩個:一是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另一個則是防止精神病學的濫用,也就是防止把精神病學的知識作為政治的工具。

  不能讓醫生同時肩負專業判斷和司法判斷

  華西都市報: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的現實情況怎樣的?

  劉協和:現在“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現實情況,主要有幾種,一種是家屬強行或者欺騙“病人”到醫院;一種是在家屬要求的情況下,精神病醫院出診接患者入院。還有一種比較特殊,既有違反刑法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經法院判決其住院治療與否。除了有刑事犯罪的情況外,前面的情況都因無法可依,而受非議。

  華西都市報:現在的草案規定,對非自願治療復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這是否能真正解決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的問題?

  劉協和:還不夠。因為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劃清診斷和收治的權限是我認為的理想狀態,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而非自願接受治療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非法限制精神病人的自由是個社會問題

  華西都市報:現實中違反刑法行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司法鑒定是怎樣一個狀況?

  劉協和:在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方面,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啟動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基本是由法官説了算。如果司法鑒定出了錯,犯罪嫌疑人想要獲得有利證據,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可以説,目前在有違反刑法行為的疑似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了。

  華西都市報:現在的草案,是否保障患者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劉協和:我認為不能。精神障礙患者對自己的症狀無法控制。普通人因為不理解、未知,産生了恐懼,由恐懼而産生了歧視,由歧視而打擊,這樣的事件時有發生。

  雖然相比2009的草案,現在的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又多了一重保護: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這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責任編輯:韓淩默

熱詞:

  • 精神衛生法
  • 精神障礙患者
  • 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