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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未盡告知義務 依法全額支付保費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15: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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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産保險合同糾紛案。

  原告訴稱,2011年7月8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車牌號為京F19790的小客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2011年9月29日(保險期內),原告允許的司機姚小鑫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北京市朝陽區化工路官莊路口東與車牌號為京NK8048的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交警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修復兩車支付修理費70206.75元,但被告接受報案派員勘驗車輛後再無消息,故起訴要求判決賠償原告保險金70206.75元。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人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本案中,被告在發生涉案事故後次日對兩車進行查勘後,未在三十日內作出損失核定,亦未出具拒賠通知書。其僅憑勘查情況即認為保險事故不真實,顯係主觀臆斷,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信。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産,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被告雖不認可京NK8048小客車的維修項目,但因被告未將定損結果告知原告,原告無從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故被告應以實際維修價格賠償原告相應保險金。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70206.7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磊賈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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