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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服刑期間狀告保險公司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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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7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北京的小于駕駛小轎車與一輛三輪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者汪先生死亡,小于棄車逃逸,第二天自首,一次性對死者家屬賠償16萬7千多元,小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小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保險公司以他逃逸為由拒絕理賠于法無據。今天北京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案件。

  原告代理人説,當時小于駕駛海馬牌轎車與同方向行駛的汪先生駕乘三輪車相接觸,兩車均損壞,汪先生受傷。小于委託別人報警,擔心被圍觀的人及傷者家屬毆打,就走了,第二天,到交通部門説明情況。結果汪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方認為,即使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也不能拒賠。

  原代:退一萬步講來説,即使按照現在法院認定的情況,構成了逃逸,也並不是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法定理由之一。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按約定繳納了保費,原告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當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産生的賠償責任。被告沒有任何拒絕賠償的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陽光財産保險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1萬5千多元。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我國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被代:機動車肇事後,對傷者進行及時的搶救,保護現場,是每個人都應該知道的責任和義務,原告當時既沒有保護現場,也沒有對傷者進行及時的救護,然後是逃逸,我們不同意進行賠償。

  被代:沒有盡到義務,所以不享受權利。我們的條款寫的非常明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的措施,如果他當時及時報案的話,我們在第一時間肯定會趕到現場,對現場查勘、損失的核定都有一定的影響,不同意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這些東西。

  對此,原告方表示反對。

  原代:原告保險時間超過24小時,但這也不能構成保險公司責任的免除,因為在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以內,並沒有明確規定,違反了此義務,保險公司就有可以免責的權利。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在於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賠償保障,得到及時救助,不因其是否在事故中存在過錯,但是肇事逃逸、醉酒駕駛等過錯是否是保險公司拒賠或追償的理由,一直存在爭論,我們對此案判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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