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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穎輝:整治“霸王條款”應升至國家法律層面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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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兩個多月的專項整治行動,7月18日,浙江工商部門公佈了在全省範圍內徵集的消費領域合同“霸王條款”結果。經過嚴格確認,“霸王條款”達420條。從徵集的“霸王條款”內容上看,主要涉及3個方面: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負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剝奪消費者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7月19日《中國青年報》)

  不誇張地説,在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無處不在,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制定“霸王條款”的經營者大都處於強勢地位,而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面對“霸王條款”時往往會有一種無力感,既頭疼又無奈。此番浙江省工商部門用行政手段統一整治了420條“霸王條款”,清除了大量羈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障礙,有效凈化了消費環境,讓人拍手稱快。

  其他各地的廣大消費者註定對浙江的消費者“羨慕嫉妒恨”,也很想生活在一種“霸王條款”日益式微的消費環境中。但筆者分析發現,浙江省工商局整治“霸王條款”的做法只是處於行政梳理、行政建議或行政指導的層面,且由相關法學專家、知名律師、各主要消費領域行業協會專家等組成的合同格式條款專家審查委員會缺少了與“霸王條款”的利益關係最緊密的消費者的參與,我們對這個審查委員會是否有法律的明確具體授權以及其所論證審定的“霸王條款”是否全面公正合理、是否有確鑿的法律效力還是要打一個問號。鋻於上述因素,如果要在其他地方推廣浙江工商部門的經驗,還欠缺一些必要的條件。

  當然,欠缺的主要是法治要件。筆者以為,立法機構以及政府應該從浙江工商部門大規模整治“霸王條款”的做法中得到啟發,吸取經驗,把整治“霸王條款”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首先,已有的法律中,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對規範“霸王條款”也多有涉及,但均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在一些情況下並不能給執法部門和消費者提供明確具體的答案。相關部門應該分析浙江工商部門梳理出的420條“霸王條款”的性質和特徵,將結論融入到全國性的法律規範中,從而讓“霸王條款”的法律外延更清晰,讓維權部門和消費者更容易識別出“霸王條款”,更有信心和底氣與“霸王條款”博弈。其次,在法律規範中明確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的認定機構——是工商部門,還是其他維權部門,或是特定的審查機構、法院?讓“霸王條款”認定更具權威性和説服力。再次,加重制定使用“霸王條款”的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不應滿足於糾正、規範,而是讓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更高的風險和成本。最後,設置便捷有效的消費者維權機制,讓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維權時能夠處於一種平等主動的位置。

  有了國家法律層面的支撐,整治“霸王條款”的機制才能運轉地更加健康長效,消費者權益也才能得到更多的呵護。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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