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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通行費35元變300多元實在霸道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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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什麼蠻不講理的事都有嗎?生活在這個世上,我們真的不願遇到不講理的事。可是,不想什麼它卻給咱來什麼。想躲都躲不過!

  3月12日大河報新聞爆料,走高速不小心丟失了通行卡,駐馬店新蔡縣的張先生為自己的這個失誤付出高額的代價——本來僅需35元的通行費,不僅被按最遠里程收了285元,還要多交30元的通行卡成本費。憤怒的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平正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12日上午,新蔡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咱不等法院的判決結果,咱們可以給張先生評評這個理。憑什麼啊?工作人員稱,他們依據的是河南高速公路收費通行卡上持卡須知的第三項規定:“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遺失或者損壞,除照價(成本費30元)賠償外,並按路網最遠程收費。”果然霸道出“理由”了,如此霸王條款,不知道交通管理部門是否盡到了監管責任?照例説,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對收費項目進行審核才能批准的法定程序。如果霸王條款在審查中被通過,或屬於監管失職,或屬於“利益同盟軍”。如果真是利益同盟軍,百姓想繞過這個坎都很難。

  不過還好,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好交給收費站315元,並要求收費站出具了一張收費證明。有了證據才好去説理。但是,或許我們從記者採訪高速公路管理者時,給記者看的證明中能夠找到一些“貓膩”。

  記者在該站副站長張春偉出具的證明上看到:“京PN1K,此車因無卡,根據規定,無卡車輛按路程最遠端收取285元,並補繳卡費30元。因當事人向單位要出示報銷憑證,經查,此車是從駐馬店南站14:11上道,16:14從新蔡磚店下道。”我們是不是可以問:“如果張先生不向對方索要報銷憑證,就可以不掏這麼多冤枉錢?”就像我們平時去商店買東西,要發票一個價,不要發票則可以略低一些。這樣,可以讓顧客沾點小便宜,商家在日積月累中賺取的可不是蠅頭小利。這等鬼把戲,我們平時見到的還少嗎?

  別的不説,在交警處理交通違章中我們不止一次看到或聽到了中飽私囊的卑鄙勾當。撕票罰你狠一點,不要票算你識相。上級規定不讓交警收現金,他卻變著法兒收。高速公路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不乏中飽私囊的例子。我們不是捕風捉影,而是現實如此。所以,讓人對管理者的公平老師持懷疑的態度和眼光。要想讓人們放心、信任,就得拿出點整治交通違規的行動來,把管理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就出來,把詬病的霸王條款從法規和規章制度中刪除。這才能讓百姓重樹你們的新形象。否則,即便挨罵,也是自找沒趣。

  讓我們欣慰的是,這位張先生具有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頭腦,敢於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去為自己套一個公道。

  話到此處,我們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判決,公正判案,還世人以公道,還法律以尊嚴,永遠秉承依法治國的理念,讓社會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中更加和諧穩定,人民更加溫暖幸福。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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