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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閩軍:警方收取“獎勵費”的做法早該歇歇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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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日河南安陽的王先生丟失了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兩天后,鄭州警方將其越野車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繳納3.8萬元獎勵費才能拿回車輛。根據1992年出臺的規定,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需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據3月25日《今日早報》)

  警方破案為失主找回被盜車輛,收取“獎勵費”,這類事情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依據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聯合下發的一紙《通知》中,關於“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費用”的規定,一直延續至今。按照這一通知做為依據,警方收取“獎勵費”的確有據可查,但這並不合理。公安部和人保方的一紙聯合通知就能成為警方收取破案“獎勵費”的依據,也太霸道了點吧?

  失主車輛被盜,本屬於受害一方,其利益本應受到法律保護,就算車輛被找回,也沒有義務承擔警方提出的“獎勵費”。至於公安部與保險方的聯合下文規定收取“獎勵費”的做法,屬於警方和保險方的協議,就算收取“獎勵費”理應有保險方承擔。問題是作為第三方的失主,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個人支付這筆錢屬於保險賠償金額的被轉移。作為投保的第三方在與保險公司簽訂投保協議時是否有被明確告知承擔“獎勵費”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這種被動的承擔,當事人完全可以拒絕支付。

  做為警方,把破案成果商業化的做法是否合理?獎勵有功人員的支出理應由警方自己承擔,警察是國家公務員,保護公民財産是其份內工作和應盡之責,收取辦案“獎勵費”根本就不合理。辦案成果不是商品,不能把執法成果與經濟利益挂鉤。而從保險方的角度而言,以“獎勵費”從保單中支付影響投保人的信譽度,下次交保提高保資等説法,其用意很明顯就是要把自己與警方協議“獎勵費”轉嫁給投保人承擔。保險公司的做法無疑是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本沒把投保人當做自己上帝來對待。難怪,民間流傳著一種説法叫做“只有保錯險,沒有賠錯險”,保險中的一些不合理規定更像是霸王條款,讓投保人沒有選擇餘地。

  對這種所謂的破案“獎勵費”的收取,完全違背了人民警察的為民服務職能,不管這錢是向保險公司還是投保人收取,其理由都站不住腳。警方收取“獎勵費”的做法是公權越位,不能拿著納稅人的錢為納稅人辦事還得收費。靠商業利益的驅動來提高辦案效率,完全偏離了警察的職責和義務軌道,相關部門早該醒醒了,這種“獎勵費”的收取不取消,也是一種權力的濫用。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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