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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破案要收3.8萬元獎勵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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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有索賄嫌疑規定源自1992年

  近日,河南安陽的王先生心裏很煩,他已經在鄭州、安陽兩地間奔波了十幾天,但仍然沒能從鄭州警方手中領回自己被盜的車輛。

  2011年年底,王先生購買了一台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並購買了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安陽分公司的車輛全險。

  今年2月2日7時,王先生發現車丟了,隨即報案。兩天后,他接到了鄭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車找到了。於是,王先生帶上證件,從安陽來到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辦理車輛移交手續。然而,一名警官説,按照有關規定,王先生提車前要支付獎勵費3.8萬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為人民辦事的嗎,怎麼破案還要獎勵費?車子從丟失到找到前後不到72小時,就要3.8萬元?經過一番諮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費要求有據可查。

  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在獎勵費項下,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

  民警對王先生解釋,這個錢應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於是,王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表示:你先墊付,讓鄭州警方出個票據,我們這兒再以其他方式報銷。

  王先生和鄭州警方溝通後,得知警方不可能給他開發票。保險公司負責人則説,不給發票,蓋章收據也行。王先生得知,這個錢最終是從自己保單中出,因為會影響自己在保險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費時不但不能享受優惠,還得提高保資。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指出,追繳贓物併發還受害人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失主領回被盜搶財物無需向公安機關交納任何費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藉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獎金。警方即使要對破案有功的人員進行獎勵表彰,也應該用財政撥款或者辦公經費,不能向企業或受害人索取。收取獎勵費,有損公安機關公正的形象,也有索賄的嫌疑。

  據《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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