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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索取獎勵,請不要折騰失主好麼?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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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安陽王先生購買了一台越野車,價值25.78萬元。今年2月2日7時,王先生發現車輛丟失,隨即報案。兩天后,他接到鄭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這讓王先生打心眼裏感激警方。於是,王先生帶上證件,從安陽趕到鄭州文化路派出所領取車輛。但被警方告知先要支付“獎勵費”3.8萬,否則不能領車。(3月25日《華商報))

  想必你也困惑:警察破案,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為人民辦點分內之責的事情,還要收取費用?再説,前後不到72個小時,就要收取3.8萬,這讓人大惑不解。

  其實早在20年前(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公安部,就聯合下發了《關於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其中規定,保險公司在領取被盜車輛後,在獎勵費項下,按照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1994年又下發了補充通知,規定了獎勵的具體比例。

  這樣看來,警察破案收費,不是毫無依據、胡亂要求,而是事出有因。既如此,3.8萬就應當如數交清,以利咱們公安機關繼續辦案。可是,這個《通知》明白規定,獎勵費是在公安和人保之間轉移,和參保者沒有關係,何以要把失主來回折騰,十幾天取不回自己的車輛?還有,保險公司認定這筆錢最終要從失主保單中支出,會影響他在保險公司的信用度,下次繳保費時,不但不能享受優惠政策,還得提高保資,這就顯然不合情理。因為丟失車輛,是社會整體治安情況惡化的原因,責任不在車主,與信用度沒有關係,除非他違章停車或設局套保。再説,如果丟車不是車主故意,車主就是受害者,而取消優惠增加保資,就是讓受害者再次受害。何況增加保資,是在人為轉嫁人保損失,其結果,等於讓參保者也就是被盜車主,承擔或部分承擔了“獎勵”費用。

  以上不難看出,折騰失主,和給失主造成利益損害,和公安、人保的服務宗旨,一點都不合拍。建議他們能從自己立腳的原本意義出發,多替公民想想。

  作者:雷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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