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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偵破盜車案要收“獎勵”三萬八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2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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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下旬,河南安陽的王先生心裏很煩,他已經在鄭州、安陽兩地間奔波了十幾天,但仍然沒能從鄭州警方手中領回自己被盜的車輛。

  2011年年底,王先生購買了一台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並購買了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安陽分公司的車輛全險。

  2012年2月2日7時,王先生發現車丟了,隨即報案。兩天后,他接到了鄭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車找到了。公安神速破案,王先生從心眼裏感激警方。

  於是,王先生帶上證件,從安陽來到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辦理車輛移交手續。然而,一位警官説,按照有關規定,王先生提車前,要支付獎勵費3.8萬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為人民辦事的嗎,怎麼破案還要獎勵費?車子從丟失到找到,前後不到72小時,就要3.8萬元?經過一番諮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費要求有據可查。

  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在獎勵費項下,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次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對追回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比例是本市內追回的按10%獎勵;本省內追回的按15%獎勵;跨省區追回的按20%獎勵。獎勵經費由退回贓車的公安機關領取,協作辦案的由公安機關內部解決,主要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的人員。

  車輛被盜搶

  破案後取車需付“獎勵費”

  王先生不想拿這個錢,向警方討個説法。

  民警對王先生解釋,這個錢應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於是,王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表示:你先墊付,讓鄭州警方出個票據,我們這兒再以其他方式報銷。

  王先生和鄭州警方溝通後,得知警方不可能給他開發票。保險公司負責人則説,不給發票,蓋章收據也行。

  王先生得知,這個錢最終是從自己保單中出,因為會影響自己在保險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費時不但不能享受優惠,還得提高保資。

  這樣一直折騰了十幾天,因為3.8萬元錢沒有到賬,王先生無法提出自己的車。

  河北滄州市的李先生和王先生一樣,也是被警方要求交獎勵費的。

  2010年11月24日早晨,李先生發現停在樓下的汽車不見了。報警後,警方立案偵查。李先生通知保險公司後,一位理賠員趕到現場,告知他如果兩個月之內被盜車無法找回,公司將按照車價的80%賠付。

  一個月後,李先生接到河北保定市警方通知,車找到了。

  保定警方提出,按照《關於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他們應獲得車價15%的獎勵費。但保險公司對此要求並不認可,向警方出具了一份2010年河北省公安廳、中國保監會河北監管局下發的有關打擊盜搶汽車的文件:“如被盜搶的車輛是投保車輛,公安機關在三個月內追回被盜搶車輛的,應立即通知車輛承保公司,並及時將車輛返還車主”。保險公司稱,文件上面沒有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警方費用的規定。

  保定警方一位副隊長説,如果失主沒有車輛保險,警方破案之後無條件返還,但如果車輛有保險,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支付獎勵費。

  警方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李先生至今無法取回被盜車輛。

  2011年1月21日晚,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小秦將轎車停在小區外路邊被盜。次日,小秦接到河北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通知,案子破了。當天,小秦隨北京警方趕往河北涿州。

  涿州警方表示:被盜車輛沒有繳納盜搶險,警方無法從保險公司收取獎勵費,小秦的奧拓轎車價值為兩萬元,希望其個人支付獎勵費。

  小秦支付了500元後,開車離開涿州。

  小秦認為:警察拿著納稅人的錢,應該保護其財産,怎麼還要再向納稅人收費呀!

  18年前立規

  “獎勵費”用於補充辦案費

  對於保險公司如何就被盜車輛向公安機關支付辦案經費和獎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公安部曾多次聯合發文做出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在獎勵費項下,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具體辦法包括補充費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分公司和公安廳、局協商制定。對於跨地市案件的補充費用的比例或數額,可由地、市公安、保險部門協商解決。

  1994年,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次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對追回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通知要求,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後,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具體比例應按追回被盜搶車輛的實際價值(即變賣收入價)計算。原則是本市內追回的按10%獎勵;本省內追回的按15%獎勵;跨省區追回的按20%獎勵。獎勵經費由退回贓車的公安機關領取,協作辦案的由公安機關內部解決,主要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的人員。

  1994年的《補充通知》,即是警方收取“獎勵費”時經常援引的文件。

  行政許可法出臺

  “獎勵費”有索賄嫌疑

  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上世紀90年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有企業還承擔著一定的政府行政職能,為儘量減少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從辦案經費上為公安機關增加辦案動力和保障,出臺《補充通知》是可以理解的,《補充通知》對公安機關刑偵辦案與保險公司理賠之間,起了一個指導性作用。如今十幾年過去了,該通知精神未必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各種有悖行政許可法律精神的內部規定都應進行清理。退一步講,即使該通知合法有效,也是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內部協議,其支付主體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無關,對失主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力。警方收取的獎勵費只能由保險公司支付,根本無權要求車主“一手交錢,一手交車”。

  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1994年的《補充通知》,失主雖然事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報銷所“墊付”的獎勵費,但如果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條款評估失竊車的實際價值,這個差價由誰承擔?失主沒有理由在警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充當“冤大頭”。另外,如車主沒有購買盜搶險,保險公司也不會對車主理賠,這筆獎勵費純屬車主掏腰包。即便保險公司可以報銷,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相關支出早已打入了保險成本,算進保費中,最終還是會由全體投保人共同買單。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指出,其實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其中第16條規定,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同在1998年,公安部出臺的《關於重申堅決禁止公安機關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嚴格依法辦案,嚴禁收取立案費、辦案費。

  所以,打擊犯罪,追繳贓物併發還受害人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失主領回被盜搶財物無需向公安機關交納任何費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藉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獎金。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職責的話,將涉及行政不作為。警方即使要對破案有功的人員進行獎勵表彰,也應該用財政撥款或者辦公經費,不能向企業或受害人索取,更不應要求車主預先“墊付”。還有,公安機關日常支出由公共財政負擔,收取獎勵費,容易讓人産生警察做本職工作也要給予額外獎勵的錯覺,會讓公眾質疑,有損公安機關公正的形象,公安機關也有索賄的嫌疑。

  顯然,索取“獎勵費”的做法與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不符。

  劉靜説,今天看來,1994年的《補充通知》問題多多。如果警方追回被盜搶車輛就要給予獎勵,那破獲其他案件是不是也要獎勵?消防隊滅火是不是也該獎勵?辦別的案件沒獎勵費,盜搶車輛案卻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驅動下,難保警方不厚此薄彼,影響其他案件的正常偵破。更可怕的是,獎勵費會不會延伸到其他領域,成為警方亂收費的藉口呢?破案有獎勵,要是車子追不回來,納稅人是不是也應該向警方索賠呢?

  劉靜認為,獎勵應該出於自願,而非強迫。警方顯然是把獎勵當成了理所當然,不交獎勵費就不讓取車,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都沒有失主取回失車要交獎勵費的規定。從維護公安部門自身形象的角度看,哪怕是保險公司或車主出於感激心理自願出錢獎勵破案有功人員,警方也應該謝絕。

  河南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陽質疑,這些年來,保險公司和車主交納的獎勵費應該不在少數,獎勵費的去向令人生疑,是補充進辦案經費,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者,還是讓有關人員私分了呢?警方是不是應該向社會公開獎勵費的具體用途呢?

  劉靜也説,如果説當年出臺這一規定,是為鼓勵公安機關破案,並考慮到基層公安機關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的無奈之舉,那如今在公安部門的辦案經費已得到財政保障的情況下,獎勵費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極易滋生腐敗,應該早日取消。今後,如果車主再遇見此類索要“獎勵費”的問題,車主可讓警方出示1994年《補充通知》未失效的依據,也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訴,由上級機關進行審查,還可以向當地紀檢監察等部門舉報。

熱詞:

  • 獎勵費
  • 獎勵
  • 補充通知
  • 通知
  • 車主
  • 破案
  • 被盜車輛
  • 1994年
  • 行政許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