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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費用等 人保財險被罰4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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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保監局下發對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因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費用、根據協議以“通融賠付”的方式增加保險賠款、虛假列支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整改並罰款40萬元。

  據悉,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嘉定支公司2010年採取虛構仲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71.49萬元,主要涉及9家仲介機構。人保財險普陀支公司2010年共計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費用502.02萬元,主要涉及6家仲介機構。套取的費用多用於直接返還給客戶或作為手續費支付給無代理資質的仲介機構、個人。

  上海保監局表示,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此外,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曾分別於2006年12月、2007年11月在承保時與投保人簽訂附加協議,約定特別處理案件的額外賠償額度,增加保險賠款金額。2006年協議中約定的特別額度達35件500萬元,2007年協議中約定的特別額度達30件500萬元。在2010年的賠款中,該公司根據前述附加協議,共計10起賠案中以通融賠付的形式在正常賠款之外增加賠款金額,增加金額共計101.47萬元。

  上海保監局表示,以“通融賠付”方式增加保險賠款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同時,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普陀支公司2010年度通過業務及管理費用科目列支費用52.7萬元,用於發放員工福利;2010年度虛擬會務費用2萬元用於支付客戶招待費;2010年根據總公司指示和總對總協議,以諮詢費名義向有關仲介機構支付手續費69.65萬元。

  上海保監局表示,虛假列支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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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