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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去世繼子換門鎖 老人難進門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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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兩位老人結婚登記後,居住在男方承租的一套房屋內,後男方搬到他處居住,女方不久後因病去世。此時,女方的兒子將該套房屋門鎖拆下後換上了一條鐵鏈鎖,並將其母的骨灰放置在房屋內。於是,難以進入自己所承租房屋的男方將繼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將鐵鏈鎖拆除。雖然繼子辯稱換鎖是為防盜,其也有對該套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但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判決其在五日內將鐵鏈鎖拆除,停止妨礙繼父對該套房屋的正常使用。

  1994年,當時已年過六旬的男子侯某和李某登記結婚,均係再婚的兩人居住在侯某婚前承租的位於河西區環湖南裏的一套房屋內。2011年4月前,侯某獨自離家,去往武清區居住。2011年11月25日,李某因病去世,後其子將母親的骨灰存放于訴爭房內。此時,這套房屋內還有李某生前搬進去的大衣櫃兩個、電視櫃一個及侯某的一些物品。李某之子又將該套房屋的門鎖拆下,換上了鐵鏈鎖,鑰匙由其掌握。面對無法進入的房屋,侯某將繼子告上法庭。

  李某之子在庭審中辯稱,侯某有一段時間經常心臟病發作,因害怕出現危險,曾經于1996年向其母李某多次提出,並親自懇求他和他的妻兒共同進入居住,以便照顧二老生活,他之後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已經十幾年,而繼父侯某其實自2000年開始就已斷斷續續不在該房屋內居住了。他認為,這套房屋屬於國家所有,並非侯某個人私産,他同樣享有正常的居住和使用權。而將門鎖改成鐵鏈鎖,是為了防盜,並不是針對繼父的。

  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繼子稱自己一直在該套房屋內居住,而繼父則主張其另有別的房屋,但雙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有關證據對自己的説法予以證明。對於侯某離開訴爭房的原因,以及繼子是如何進入並控制訴爭房的,雙方也是各執一詞,且同樣未能拿出有關證據予以佐證。繼子辯稱換鎖是為了防盜,符合生活實際,故對侯某要求拆鎖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訴爭房為侯某在與李某婚前承租的,現其仍為該套房屋的承租人,對於其合法承租居住權應予保護。現李某之子以該房內尚有李某生前物品存放等遺留問題待處理及防盜為由,以在訴爭房門上換鐵鏈鎖的行為,實際上控制了該房屋,直接妨礙了侯某的居住,侵害了其房屋承租使用權。至於李某之子提出的侯某實際上已經不在該套房屋內居住,以及李某生前與侯某之間撫養糾紛等事由,均不構成其控制訴爭房屋、阻止繼父進入的合法依據。原審判決以李某之子在房門上加添鐵鏈鎖符合生活實際情況,否則可能形成安全隱患為由,駁回侯某訴訟請求的判決欠妥,應予糾正。對於李某生前物品的清點、歸屬等問題,雙方應在案外積極協商解決。據此,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于五日內拆除訴爭房房門上的鐵鏈鎖,停止妨礙侯某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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