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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委託朋友購房鬧糾紛 誰才是真房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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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為何判無房産證方贏了官司

  男子委託朋友購房鬧糾紛,雙方簽署的聲明最終證實了誰是真房主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令廣州市民李先生沒想到的是,他委託朋友葉先生購買一套房産,竟最終鬧上了法庭。法庭上,李先生出示協議證明是他委託葉先生購房的,而葉先生也不示弱,稱他有房産證,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以他人名義購房,引發的權屬爭議案該如何處理?廣州市中院近日終審對該案予以改判, 認定該房為李先生所有,葉先生即便持有房産證也無濟於事。

  委託購房鬧糾紛

  法庭上,李先生和葉先生分別位列原、被告席兩側。除了回答與案子有關的問題外,兩人沒有多餘的話,儼然仇人。而在早前,他倆還是要好的朋友。

  2010年5月,李先生向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起訴説,早在2002年11月,他以葉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位於海珠區千禧二街17號的房屋,約定對方只出名字,並在將來配合辦理有關購房、按揭、過戶等手續,以後則由他每月支付供樓款到葉先生的指定賬戶。購房後,他也實際支付了相關款項。

  2010年4月30日,兩人簽訂了《房産所屬的聲明》。該聲明稱,涉案房屋是李先生於2002年購入,因某種私人原因,購房時房産證所用的名字是葉先生;為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現明確該房屬李先生所有。聲明同時約定了還款方式。

  葉先生卻另有説法。他在法庭上説,這套房子是他購買的,屬於他與妻子陳某的夫妻共有財産。買房後,房屋一直由李先生承租使用,並每月支付租金。

  至於《房産所屬的聲明》,葉先生説,這是他在受李先生脅迫的情形下不得已而簽訂的。

  海珠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房屋為葉先生所有,依據是他持有房産證。這當即引起李先生不滿,並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院終審後,作出了與一審完全不同的判決,認定涉案房屋歸李先生所有。

  法官以實際購買判決

  法官介紹,二審法院主要基於三個原因改判:1.當事人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從《房産所屬聲明》入手,剖析出李先生與葉先生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即李先生以葉先生的名義實際購買房屋。2.涉案房屋按揭貸款的償還情況。

  葉先生自認李先生每月償還固定款項,法院結合該事實,在排除租賃關係的基礎上,認定按揭貸款是由李先生償還的。

  3. 涉案房屋購買後的居住和使用情況。

  對此, 雙方均確認收房後李先生從2003年一直使用至今。

  該法官表示,李先生主張以葉先生名義購房,雖也提出由自己支付購房首期款,但無法充分證明,法院也沒有認定。法院支持李先生的請求,主要是基於他提供的《房産所屬的聲明》,該聲明確實能證明兩人之間存在一方以另一方名義購房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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