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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O牌照車輛違法每月抄告 違法行為不消除不得年檢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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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7月10日訊 今天,省公安廳、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出臺舉措,決定從本月起,在省直機關開展“公務用車樹形象,文明禮讓我先行”活動。規定,今起核查清理公務車輛尤其是魯O牌照車輛,實行公務車輛違法抄告制度,違法行為未消除不得年檢。

  核查清理公務車輛。各單位要全面核查公務車輛特別是魯O號牌車的底數,對外借、外挂魯O牌照車輛,要分別採取收回、退還、轉移、登出等措施,防止失控漏管。建立魯O牌照車輛退出機制,對逾期兩年未檢車輛,公安機關建議其進行轉移或登出;對違法數量較高或定期年檢率低於80%的單位,車管部門將暫停其新車入戶。

  實行公務車輛交通違法抄告制度。省公安廳于7月15日前將交通違法記錄分別抄告車輛所屬單位,以後每月5日前定期抄告上月交通違法記錄,對在編人員發生醉酒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同時抄告省直機關工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務車輛違法行為未處理的,公安交警部門不得受理該車登記業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嚴肅追究交通違法責任。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違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報銷罰款和其他損失;對因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費用以外的經濟損失。對發生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和阻撓執法檢查的在編公職人員,公安機關在依法查處的同時,還要抄告省直機關工委和省監察廳。同時規定,對年內出現駕駛人員一次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交通違法記錄車輛比例超過80%、被新聞媒體曝光或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單位,取消年度評選省直和省級機關“文明單位”等資格。

  據悉,我省有1200多家機關事業單位列入省級機關車輛管理,其中懸挂魯O牌照的車輛有12000多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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