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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車違法多 將暫停註冊登記(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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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著“魯O”牌照的公務車。(資料片)

  本報濟南7月10日訊(記者董釗實習生宋笛)10日,省公安廳、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在省直機關開展“公務用車樹形象、文明禮讓我先行”主題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單位結合清理違規公務用車工作,全面核查單位公務車輛特別是“魯O”號牌車輛具體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在嚴控“魯O”號牌總量的前提下,我省將對車輛交通違法數量較高的單位,暫停辦理“魯O”牌照車輛註冊登記業務,對於滿分駕駛員予以調離或者辭退。

  逐輛核查>>

  全面清理

  外借外挂“魯O”車

  通知要求各單位對外借、外挂“魯O”牌照車輛,分別採取收回、退還、轉移、登出等措施,做到逐輛核查、全面清理,堅決防止失控漏管問題。

  在此基礎上,健全本單位公務車輛管理臺賬,嚴格執行定編管理規定,嚴格審核相關手續憑證,最大限度地控制省直機關“魯O”號牌車輛總量。

  嚴格監管>>

  逾期兩年未檢

  “魯O”車將登出

  建立“魯O”牌照車輛退出機制,對逾期兩年未檢車輛,建議所屬單位視情況辦理轉移或登出登記;對車輛交通違法數量較高或定期檢驗率低於80%的單位,暫停辦理“魯O”牌照車輛註冊登記業務。

  建立完善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資質審查制度,對一年內因違法駕駛車輛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交通違法滿分記錄或嚴重影響單位形象的,不得選用;屬於在編、聘用人員的,予以調離或辭退。

  抄告單位>>

  違法行為未處理

  車輛不予登記

  實行公務車輛交通違法抄告制度,省公安廳于7月15日前將交通違法記錄分別抄告車輛所屬單位,以後每月5日前定期抄告上月交通違法記錄,對在編人員發生醉酒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同時抄告省直機關工委、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單位要認真自查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和逾期未檢問題,責令有關人員到公安交通部門接受處理。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公安交警部門不得受理該車登記業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明確責任>>

  交通違法罰款

  不得報銷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違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報銷罰款或其他損失;對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保險公司按規定賠款費用以外的經濟損失。

  對發生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和阻擾執法檢查的在編公職人員,公安機關在依法從嚴查處的同時,還要抄告省直機關工委和省監察廳。

  有獎有罰>>

  有違法滿分記錄

  不得評先進

  對年內出現駕駛人員一次交通違法記錄滿12分、交通違法記錄車輛比例超過80%、被新聞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行為或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單位,取消年度評選省直或省級機關“文明單位”和“車管工作先進單位”資格;對出現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員,取消年度評選先進資格。

  作者:董釗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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