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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區物業咋不是“一費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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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不是早就要求物業收費實行‘一費制’嗎?”近日,蜀山區茗香苑小區的業主夏先生向本報熱線反映,他所在的小區不久前剛剛交房,物業在向業主預收物業費時,還額外預收了電梯使用費和公共照明費等公共能耗費。

  業主:緣何不執行新規?

  據介紹,2010年,夏先生在位於合作化路與休寧路交口附近的茗香苑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不久前,夏先生的房屋正式交付。在驗房結束後,夏先生便來到小區物業處按要求預交物業費。令夏先生不解的是,按照物業要求,夏先生除了要一次性預交半年的物業費(每平米1.2元),還要額外預交100元的公共能耗費。“他們也沒説公共能耗費到底是按什麼標準收取,這100元到底是多少時間的費用,也沒有解釋清楚。”

  記者了解到,自2011年8月開始實施的《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實施物業收費“一費制”,即,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設備運行費,納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

  那麼,新交付茗香苑小區為何卻不執行這一規定呢?

  物業:簽合同早于新規

  記者隨即帶著這個疑問來到了小區物業辦公室。

  “我們物業是2010年9月與開發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當時,《辦法》還沒有出臺,所以,我們仍然可以沿用老辦法,單獨收取公共能耗費用,而這,也是經過物價部門允許的。”該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小區交付一年後,物業將會實行‘一費制’。”

  至於公共能耗費的收費標準,該負責人介紹,將按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業主均攤。“小區剛剛投入使用,實際公共能耗無法提前預知,而要執行‘一費制’,這筆費用也是要合併到物業費中去,那到底平均需要增加多少,也只有實際運行一段時間才知道!”

  物價:沿用老辦法有一年期限

  記者又就此問題諮詢了蜀山區物價局。“該小區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要求,物價部門對《辦法》實施後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業服務收費的審核備案,應嚴格按照新頒布修訂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但對《辦法》實施前雙方簽訂委託合同有明確期限,並沒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標準、原辦法繼續執行。“但是,我們只允許他們實施一年的時間,一年後,物價部門將督促該小區執行‘一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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