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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收的錢,收了還得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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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新小區物業收費不是實行一費制了嗎?怎麼我們小區還在收公共能耗費啊?”市民程先生昨天致電,稱他在交房時,物業要求他繳納300元的公共能耗費。

  投訴:物業預收公共能耗費

  今年5月31日,程先生在新站區金城港灣苑小區購買的新房開始交房。6月29日,他前往小區辦理交房手續,同一天,小區樓下貼出一張通知,上面寫著“預收全體業主公攤能耗費300元/戶,每半年按實分攤計量,張榜公佈。”

  程先生諮詢了下費用的具體用途,結果被告知這項費用主要用於支出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設備運行所産生的費用。“新小區不是基本上都實行一費制了,怎麼我們小區物業還要另行收取公共能耗費呢?”雖然程先生也是心生疑竇,但為了順利拿到新房鑰匙,他還是交了錢。

  物業:退還費用以後不再收

  昨天下午,記者致電新站區經貿發展局綜合處,工作人員表示金城港灣苑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收取理應實行一費制,物價部門已與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進行過溝通。隨後,記者致電合肥杭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城港灣苑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全額退還所收取的公共能耗費,“而且今後不會再向業主另行收取公共能耗費。”

  為什麼在一費制下還會有物業向業主收取公共能耗費呢?合肥市物價局房地産價格處的工作人員解釋説,新政策實施存在一個過渡期限,如果市民所在的小區,在2011年8月1日《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前,物業與業主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已明確期限,且沒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標準、原辦法繼續執行;但是原合同到期後必須按照新的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即實行物業綜合服務一費制。(汪子鈺、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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